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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八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5-05-19    点击数:  
 索引号  lsqlydbzx/2024-00000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第八中学  发布日期  2025-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八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lsqlydbzx/2024-0000004
发布机构: 临沂第八中学
公开目录: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5-19

临沂第八中学公出差旅费、会议培训费实施办法


根据《兰山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兰山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公出差旅费、会议培训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 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兰山区城区(城区包括兰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银雀山街道、柳青街道)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 审批制度。

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兰山区城区以外地区的所有公务外出活动,都必须按程序审批。所有出差活动应持有相关通知、信函等填制《临沂第八中学公出学习、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长、校长审批后执行。

()报销制度

1、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兰山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出行、单位租车和区内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其余

人员

硬席(硬座、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 等 舱



经 济 舱



凭 据

报 销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个人车辆出行的,安全责任由出差人员自己负责,对城市间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价部门发布的城市间汽车客运票价等额往返金额。不得乘坐出租车出差,否则费用由个人承担。

2、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兰山区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报销依据《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住宿费标准》,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培训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培训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一律不再补助伙食费。区内公出原则上不享受伙食补助费,特殊情况,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公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具体补助额按出差、培训文件及实际就餐状况核定。省外公出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包干使用。

4、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到外省和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到市内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区内到经济开发区、义堂镇、枣园镇、半程镇、白沙埠镇出差的,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到李官镇、汪沟镇、方城镇、新桥镇出差的,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使用单位公务车及单位租车出行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2、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3、具备刷卡条件的,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会议培训费

(一)审批制度。

1、学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都必须按程序审批,否则不予以报销。根据相关通知、信函等填制《临沂第八中学公出学习、出差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长、校长审批后执行。

2、由政府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或通知组织的学习培训,由相关科室按文件或通知要求安排人员参加。

3、对各类教育学会、教育专业委员会以及民间性质的学生团体组织的培训活动或会议,原则上不予参加,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的,必须报区教体局分管领导批准。无批准,不予报销。

(二)报销制度。

1、会议、培训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参加会议、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销。资料费和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2、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及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具备刷卡条件的,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临沂第八中学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法组织收费,不自立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

二、所有收费全面使用 “临沂教育收费管理系统”,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三、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确定

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代收作业本; 代收费用、其他费用必须按照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收费标准的,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报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提高标准乱收费。代收费要坚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退少补,收支平衡原则,要维护学生的利益,不得变相多收费。

四、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提高收费行为透明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构及文号)、收费范围、计量单位、投诉电话等。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一)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四)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

(五)其他乱收费行为。

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可以向审计、物价、财政部门举报,受上级部门的查处,其非法所得,应退还交费者;不能退还的,上缴财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坚持收费程序规范操作及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全校各类收费统一由学校财务科归口管理,凡不按学校规定

将收入纳入学校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有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第八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校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进行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五条 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六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严禁欠资申报。项目资金不得挪用。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组成。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公示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上。

  第十条 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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