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滨河实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 |||||||||||||||||||||||||||||||||||||||||||||||||||||||||||||||||||||||||||||||||||||||||||||||||||||||||||||||||||||||||||||||||||||||||||||||||||||||||||||||||||||||||||||||||||||||||||||||||||||||||||||||||||||||||||||||||||||||||||||||||||||||||||||||||||||||||||||||||||||||||||||||||||||||
2025-05-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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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目录 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货物验收制度 学校民主理财制度 学校公物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报销制度 临沂滨河实验学校差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临沂滨河实验学校财务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合理设置学校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上级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基础。学校财务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计岗位职责 (一)熟知各项财经法规,遵从会计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当好领导参谋。 (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会计账册,依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负责编制预决算,执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预算进行财务收支。分清并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做到签章齐全,对明显违反财经制度的一切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五)及时审核、记账、结账,如实全面地反映学校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六)每月做好与出纳、校产总管理员的对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七)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资金,对经济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及时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资料,按照财务工作要求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及时将财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九)按时编制完成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十)及时办理各项资金的核拨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十一)定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局做好核拨资金的对账工作。 (十二)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财务印章及其他印章。 (十三)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等统计工作。 (十四)积极参加相关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十五)及时总结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十六)积极配合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 (十七)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时,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填制《兰山区教育系统财务人员备案表》,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同时编制会计资料移交清册,按程序办理交接。 (十八)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以诚待人,当好领导参谋,努力做好本单位财务工作。 (二)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熟悉开支范围,认真复核各种报销和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误差的业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遵守现金开支范围,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保管好本单位现金. (五)严格遵守报销流程,根据收支业务,及时准确编制记账凭证。 (六)记好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做好对账工作。 (七)负责收取本单位各类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指定账户。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八)及时做好各类代收费结算工作。 (九)严格保管支票、汇票及其他票据,按规定用途领取、使用,并做好记录。 (十)及时收集会计资料,并整理归档,防止损坏和丢失。 (十一)积极与会计人员密切合作,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十二)积极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 (十三)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时,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填制《兰山区教育系统财务人员备案表》,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同时编制会计资料移交清册,按程序办理交接。 (十四)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校产总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管理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指导部门管理员搞好财产清查、登记、建账、设卡等工作。 (二)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对其运行效益进行全面管理。 (三)审核部门管理员填制的固定资产增加、减损凭单,并在凭单上签字。 (四)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经常对校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点、核实,编制盘盈、盘亏表,按程序做资产增减业务。 (六)每季度与会计、部门管理员核对一次账目,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七)负责编制资产月报、资产年报及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对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每月初向会计人员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 (八)结合办学标准,为学校年度资产购置预算、配备等提供分析意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九)严把学校资产的申购、处理、变卖、转让、报废等审批流程,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严禁不审批私自处置。 (十)管理学校的校产档案,定期收集、整理、编制完善校产档案。 (十一)负责部门管理人员调动、退休时的资产移交、接管、监交等工作。 (十二)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时,应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填制《小产总管理员备案表》,报区教体局审核备案。同时编制校产资料移交清册,按程序办理交接。 (十三)组织部门管理员认真学习财产物资管理的有关文件,平台操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四)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增强教职工正确使用与保管公物的意识,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有文本特征及具有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不论价值高低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大类(含十六小类):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3.专用设备,指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资料,指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6.家具装具等,指办公家具、学生教学用家具及其他为教学服务的装备等。 二、固定资产的增加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增建、扩建、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学校对大中型新建项目、大中型的维修项目实行预算采购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增加必要性和购建可行性的论证,确保投资效益。 经学校领导会议研究确定后的项目采购计划清单,财务科汇总整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及时上报至市财政局审批。 经学校领导、财政局有关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项目采购活动,严禁自行采购。 采购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要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并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招标,建立合同及过程材料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需向社会公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零星固定资产要严格按上级规定实行定点采购。不在此目录中的零星采购需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并实行双人采购制,采购清单须经仓储管理员签字确认。 三、固定资产的入库与入账 1.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先入账、后报销”制度。只有验收合格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固定资产,财务科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因此,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先由库管人员验收入库,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验收合格后,再由分管理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一式三联,学校分管领导、资产总管理员、分管理员分别在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上签字,然后报财务科结算,固定资产分管理员、总管理员和学校主管会计各执一份增加凭单,分别作为记账的依据。经办人员凭入库单和发票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不办理手续者不予结算。 2.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经办人员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领用 1.登记制度: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登记,办理出库签字手续后方可交使用部门使用。分管理员应将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于次月上旬汇总审核后交校产总管理员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2.领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使用部门各执一份。新配发的办公用品应及时补登到固定资产使用明细表上,调离人员、退休人员使用的办公用品应及时收回并登记注明。 五、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3.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固定资产购建部门负责办理,财务室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4.总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六、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帐和总帐;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 资产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帐,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明细帐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全面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2.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校产总管理员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各种帐簿和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入有关帐簿。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3.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七、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或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我校所有的资产均属学校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一)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1.报废、报损设备的界定。固定资产使用过久,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确已丧失效能者;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达不到技术指标者;使用性能极低、需淘汰更新者;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者;设备陈旧有无改造价值者,计量检测不合格,需强制报废者。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并视情况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然后填写《临沂滨河实验学校产报损报废申请单》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报废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领导批准,报教育局备案。报废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均需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批。 2.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由总务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该资产的使用管理人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损报废的校产进行认真鉴定并签署意见,经分管副校长、分管校区的副校长审批后,再报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核销清理手续。数额较大的还需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批,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核销。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任何人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等)。确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需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拆卸和留用。 所有固定资产的调出,都应报市教育局批准,并根据批文和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有残值和调出固定资产的收入,要全部交学校财务科并上缴财政专户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损、报废、调出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3.处置房屋、构筑物以及贵重仪器设备或批量物资,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4.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视情况对责任人的分管领导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二)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临沂一中固定资产处置单》→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学校实行校长对全校资产统一领导,实行系统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按照校区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配合协作与分工协作相结合、责任与权利相结合、标准统一与分类核算相结合、使用养护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实现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一、学校设固定资产总管理员、校区分管理员、系统分管理员的管理体系,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校舍、校园环境、绿化、办公家具、学生用品、低值易耗品、水电暖等归口各校区总务处管理;电教设备、实验器材、图书、音像制品、音体美器械等归口教务处管理。各校区、各处室、年级作为使用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使用、维护、保管责任,各校区、处室、年级负责人为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会议室、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周转房等共用部分的固定资产由直接分管的处室、年级、班主任负责。 一、校产总管理员职责 负责学校的一切固定资产网络台账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登记总帐、明细帐,掌握全校财产数量、金额的变动及使用情况,做到账面规范清晰、实物心中有数。 负责校本部固定资产仓库的保管,对出库、入库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定期对仓库的资产进行检查清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负责校本部宿舍物品及军训服装的保管、发放。 指导各分管理员搞好财产清查、登记、建帐、建卡等项工作。审核部门管理员填制的固定资产增加、减损凭单,并在凭单上签字。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每季度与会计、分管理员核对一次帐目,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调整和备份工作,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完成全校固定资产季报和年报工作。 根据使用部门、校区申请,参与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相关报废手续。 组织分管理员认真学习财产物资管理有关文件,掌握政策、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对各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校产分管理员的职责 负责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分布帐、财产领用登记簿,并按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卡片,做到有物、有帐、有卡,物卡帐相符。 认真管理本部门库存固定资产,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养护,定期检测,及时维修,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投资效益,严格固定资产运行手续。 新购入或调入的物品,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对减损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填制减损凭单,报校产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及时调整帐务,每季度要与总管理员核对一次帐目,做到帐卡物相符。 每学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报表”,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处理。 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固定资产的核查 1.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督导组,督导组应不定时进行检查、指导各校区、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各校区总务处、各系统分管理员每学年应组织固定资产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核查和维护工作,监督检查校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漏登的校产及时补登,损坏的校产及时报修,丢失的校产要追查责任,无法正常使用或需更新淘汰的校产按规定办理报损或报废手续。通过清查,各部门管理员编报“年度固定资产清查报表”,交校产总管理员汇总,与财务科进行核对。找出存在的问题,报请主管领导作出决定后再作账务处理。 3.通过清查,固定资产管理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维护 1.使用人要加强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同时应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鉴定、修缮或拆除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2.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除长期定位专用的设备外,其他各类固定资产都应在指定地点设专库存放。危险物品必须与各类固定资产隔离存放,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除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外,其他一律不准任意拆卸和改用。未经学校领导和固定资产专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带出学校,贵重精密设备仪器不得带出专库,更不准挪作他用。 使用部门应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按照具体操作规程,安排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部门分管理员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各类固定资产专用于教学并要求学生操作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现场指导,完全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事故或设备仪器损坏,由指导老师和当事人负责,设备专管人员和指导老师应做好操作现场记录。用毕,设备专管人员清查整理好设备后入库并养护。 3.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科。 4.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机构调整时,应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分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各处室、年级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1.各处室、年级公物,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如有损坏、遗失,应由保管人逐级报请处理。办公物品的借、领用报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仓库物品的使用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分管主任签字,仓库管理人员做好借用登记。凡借用学校公物,必须办理交还手续,不得随意转交,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各处室、年级公物由分管领导统一调配,及时登记造册,各处室、年级不得擅自搬离或调换到其他校区或部门。教职工办公结束后,要关闭用电设备电源,保管好办公室公物,各分管部门负责督查。 3.班级公物的管理由直接管理班级的年级、班主任负责管理。学校总务处校产管理科、系统分管理员负责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公物由学生处宿管科负责管理和维护。学生处应定期将宿舍公物管理情况通报有关年级和总务处。 4.校产维修由部门或个人将维修事项申报相关科室有关人员,接报人员做好维修记录并及时处理。 五、校舍及附属设施管理与维护 (一)校舍的管理与维护 校舍是指学校的一切教学、办公、生活、校办产业等房舍。校舍的管理归口各校区总务处, 总务处对校舍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随坏随修。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舍进行勘察鉴定,并按规定处理。未经学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不得随意改动校舍的结构和改变校舍的用途,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抢占、损坏校舍。 (二)校舍档案 校舍档案是指在校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它是维护学校权益、察勘维修房屋、合理使用校舍、反映学校建设历史的重要工具。学校必须建立校舍档案, 校舍档案分为确权、基建、管理三类。 1.确权档案包括:房屋、土地的确权证书及证明权属来源的一切报告、批文、协议、合同等。包括: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的请示、审批文件、征用土地请示、审批文件及协议等、权属来源证明书、权属变更的文件材料、产权评估的资料、其他文件。 2.基建档案包括:房屋建设、维修、察勘的一切文书、财务、技术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环保、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审批文件、地质察勘文件。设计任务书、设计合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计算书等文件。施工任务书、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协议书、招标投标文件、开工通知书、开工报告、质检委托书、质检通知书、监理记录等。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等。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材料代用的洽商审核文件等。永久性水准点的坐标位置、建筑物施工定位测量及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原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出厂证明、质量鉴定材料、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事故处理报告。设备和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工程预决算书。察勘鉴定文件。维修文件。运动场地以及给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的建设、维修文件,地下管线普查文件等。 3.管理档案包括房屋场地的使用、维修及权属变更等情况的一切记录。 (三)校舍档案的整理 1.校舍档案的组卷及卷内材料的排列要规范科学,便于利用和保管。确权档案按幢归集房产资料,按事件归集地权资料;基建档案按幢整理组卷;管理类档案按规定的图表填绘组卷。案卷的编目装订、卷皮规格及制成材料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确权类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基建类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执行国档发(1988)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管理类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幢资料为长期,其余为永久。 2.校舍档案由各校区总务处与档案室联合整理,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专柜存放,并且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磁等工作。修建工程竣工及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必须对一切档案整理归档,并对档案做必要的修正,以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损坏、丢失校舍档案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档案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加快校舍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保管、移交、查阅、保密、清销及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工作。 六、校园设施、绿化维护与管理 学校重视校园环境的建设与维护,充分发挥环境育人的作用。学校加强校园绿化、美化、硬化、净化、水电保障等工作。校园设施、绿化维护与管理归口总务处。应加强对师生爱校护校教育,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固定资产移交 1.校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前任管理员负责编造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与财务科对账,经继任管理员与实物核对无误后,分别由前任管理员、继任管理员和监交人签章,并各执一份交接单。更换财产管理员一般不需要更换财产账簿,由前任财产管理员在财产账上加盖名章,以分清责任,继任管理员可继续使用账簿。 2.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时,须交清所使用的财产,否则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 按现行标准,其他固定资产包含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纳入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和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务处是固定资产和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职能部门。 1.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全部消耗或逐步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实验实习用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器件等。学校的材料分为:维修材料、生产材料、实验材料和药品、医疗卫生材料及药品、燃料、办公用品、其他用品。 2.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内容的可重复使用但耐用期限不足一年的工具器材等。如卫生工具、劳保用品等。 学校的低值易耗品可分为:教学实验用品及挂图、电教辅材、医疗用具、生产用具、报刊杂志和连环画、办公用品、炊餐茶具、文体用品、防护用品等。 3.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设立明细账,按类设账,按品名和规格设户,具体核算材料的购入、发出和库存的数量和金额。学校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具体程序是:先由低值易耗品保管员根据需要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用料部门和专职采购人员共同采购。大宗采购项目要采取招投标办法,金额较大的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 4.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领发:按照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专管人员要严格验收程序,执行入、出为库手续。坚持进料、发料有凭证、有记录,并及时报结,定期与财务科核对账目。对发给使用单位的低值易耗品,应设立领用登记簿,并拟定以旧换新制度和必要的审批手续。 5.材料的收发 入库:低值易耗品保管员收进材料,根据原始凭证验收无误后,填写“材料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登记材料账的依据,一份连同原始单据报送财务科入账。 出库:根据领料单,专管人员及时入账,并定期向总务处报送“出库材料汇总表”,领料单由专管人员保存。 退库:用料单位退库的材料,根据退料单验收入库,作为减少出库材料处理。 6.学校的低值易耗品每学期清点一次,凡盘盈或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增加或减少经费的处理;属于人为的损失,数额小的,由学校领审查处理;数额较大的应报请市教育局处理。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经常对库存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霉烂等发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特别加强管理,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措施,设立专库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出时必须要有主管领导审批,限量发放,确保安全。 7.财务部门根据材料专管人员验收后送来的材料购入、调入原始单据及入库单,审核办理付款或结算。
学校货物验收制度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物品采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购物制度: 1.学校实行请购、审批、采购制度,由使用人按要求填好请购单,经所属教研组长或科室负责人申报,经分管校长审查,交分管财经校长审批后,由总务处确定人员进行采购。 2.凡价值在二百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前须总务处审批,临时急需用品由请购人在事后两天内补齐请购手续;凡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物品需财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物品需校务会讨论审批,采购需由总务处会同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采购。 3.所有校产购置、调入,均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必要时可请使用科室派人员指导购买,一次性购置数额较大的,应由财务人员监督购买。 4.属于固定资产和家具的购置、调入,由各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说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及使用性能,必要时应附有样品或技术要求说明。总务科根据使用科室申请,编报计划。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科室编制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5.外购和自制的校产购入和完工时,均应办理入库手续,由总务保管员填写验收单、标明数量和价格,登记财务账;使用时,由使用科室填写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 6.所有购进校产、物资,均应由保管员填卡,张榜公布品名、数量、价格、购物地点、购物人等内容,接受监督。 7.采购人员对学校负责,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学校;日常采购要勤跑多问,善于比较,力求做到学校采购用品物美价廉。 8.所有采购物品,都必须经过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入库,由货物使用单位或购货人持购货发票,附批准的物品购置计划审批表,物品购置验收报告单(订有合同的需附订货合同)到财务处核实,报经校长签字,重大采购报经校长签后,才能进行财务报销手续。
学校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在校长室的领导下,由工会具体组织,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和学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认真负责,并形成民主理财工作纪要。 2.民主理财小组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汇报,并对学校财务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3.学校重大开支必须严格程序,征求民主理财小组意见,民主理财小组不同意的开支应立即暂停或取消。 4.民主理财小组每季度初对学校的经费收支情况及所有往来账目进行定期核查,账目核查本着求实、公正的原则,重点核查工程项目是否合规、收支票据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 5.民主理财小组在审核账目的过程中,如有质疑,应请财务人员解释,解释不清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防止资金流失。 6.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自觉学习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专业知识,努力做到对财务账目看得懂、说得清。 7.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应在一学期或学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并回答教职工代表提出的质疑。 8.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要自觉接受校工会、校督导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学校公物管理制度
学校公共财物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须爱护,损坏或丢失都要赔偿。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实行严格的公物管理制度,建立层层责任制,所有公物责任到人,促使师生管好用好学校公物。学校总务处总负责,各科室负责人、班主任为主要负责人。 1.爱护公物人人有责。学生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教室灯棍、风扇、空调、电教设施等指定学生专人管理,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锁门窗、关闭电源水源。如学生损坏公共财物,照价赔偿;如故意损坏者,按三倍价值赔偿。教室内的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找到责任人进行赔偿。 2.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使学生养成爱护公共财物的良好习惯。全体教师要以身作则,为学生做好爱护公物的榜样。 3.有意损坏公物的同学不能评为十佳学生、三好学生等荣誉,班内公物损坏三件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班集体。 4.办公室财物造册登记,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存一份,每学期检查一次。 5.办公室内所有公共财物是国家财产,教师都要爱惜,不能擅自拿走。 6.教师下班时应关好灯光、风扇、关锁门窗、关闭电源。如因疏忽而造成财物被盗或被损坏,由该办公室教师负责赔偿。 7.办公室负责人要负起管理的责任,督促教师爱护学校公物,保证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确保公共财物不受损失。 8.教职工借用学校公物,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凭借据借用,借用物品因自然损坏,应报学校后勤核实后注销,如因借用教师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该教师负责赔偿。借用学校公物以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为原则,借用的物品不用要及时归还,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9.各部门、各班级要维修损坏的公物,及时报总务处。总务处及时安排维修,确保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10.教职工调离本校,一定要到后勤等科室交清所有借用物品,凭总务处开具的证明办理调离有关手续,如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学校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财务报销流程,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兰山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兰山区普通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进一步明确各项经费支出的结算方式及公务卡使用范围 差旅费、培训费、各类比赛费用等都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再到财务室报销。 五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采购人可用公务卡结算,再到财务室报销,也可由财务室直接转账结算。 学校各项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需遵循政府采购及招投标要求,并严格按照上级的采购程序规范操作,手续齐全,财务室审核后予以转账结算。 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需经财务室审核同意,且不超过1000元,否则不予报销。 市内交通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可使用现金结算,按有关差旅费标准给予报销。 报销时要使用正规机打发票或电子发票等,原则上不再报销定额发票。 关于差旅培训费的报销流程 1.出差前填写审批表,并到财务室报备。 2.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避免使用现金,并保留好原始凭证(发票、POS机小票、明细等)。 3.出差后整理原始凭证:通知、审批表、发票、POS机小票、明细等。 4.整理好原始凭证交财务室审核是否符合报销规范。 5.审核后由出差人员、分管领导、校长,依次签字。 6.将签完字的所有原始凭证交财务室进行报销。 关于物品采购的报销流程 1.采购物品前填写审批表,并报处室主任、分管校长、校长审核签字。 2.将填写好的审批表交给后勤校长。 3.由后勤校长安排采购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进行采购,保留好相关原始凭证。 4.采购的物品交由使用人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先入库再出库。 5.采购人员整理好所有原始凭证(审批表、发票、明细、合同、验收单等)交财务室审核是否符合报销规范(北校区由报账员汇总后交本部财务室主管会计审核)。 6.审核后由采购人员、使用人员、分管领导、校长,依次签字。 7.将签完字的所有原始凭证交财务室进行报销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报销的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 1.临沂滨河实验学校差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临沂滨河实验学校差旅培训审批表 3.临沂滨河实验学校物品采购审批表 临沂滨河实验学校差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备注: 1.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按标准包干使用。 2.城市间交通方式:长途客运汽车、火车、高铁、轮船、飞机等,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校长批准使用个人车辆出行的,对城市间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物价部门发布的城市间汽车客运票价等额往返金额。 3.未按标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临沂滨河实验学校 财务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沂滨河实验学校收入和支出,严格收支范围及收支标准,强化收入和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度,建设节约型学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兰山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学校财务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支出报销流程及具体要求等管理办法。 一、收入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工会经费收入等。 (一) 事业收入 1.事业收入是是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按 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事业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学费、住宿费、保教费等) ,应通过“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收取,通过20位缴款码多种方式缴费至财政,入账时应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子) 、收费明细表、收费依据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从财政申请拨回后计入事业收入。 (二) 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在学校工会账套中记账,独立核算,包括会 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会费收 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入账应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 收据、收入明细表、收入依据等;利息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入 账时应附银行利息单。 (三) 其他要求 1.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 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设账外账, 严禁公款私存。 2.对于各种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不得隐瞒、 滞留、截留、占用或坐支。 二、财务支出管理 (一) 基本支出 1.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 (1) 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报销时应提供发票、费 用明细 、货物验收单 、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货物采购审批 单。 (2) 大宗办公用品 (设备) 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入库单、 费用明细、政府采购计划表 、货物采购审批单、合同复印件,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应附固定资产增加单。 2.水费、电费、电话费 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发票、费用明细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3.差旅费 (1) 城市间交通费: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 车为硬席,高铁/动车为二等座 ;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乘坐飞 机为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实报实 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2) 市内交通费:应按出差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其中到 外省及省内其他城市出差的最高不超过80元 /人 ·天;到市内 县区出差的最高不超过50元 /人 ·天;区内到经济开发区、义 堂镇、枣园镇、半程镇, 白沙埠镇出差的,交通费30元 /人 · 天;到李官镇、汪沟镇、方城镇出差的,交通费40元 /人 · 天 。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出差 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单位租车出行的 ,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区内 交通包干补助费。 (3) 住宿费:教职工出差应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同性别的两位工作人员,应报销一个标准间的费用。住宿最高标准详见下: 单位:元/天
(4) 餐费报销时按照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计算伙食补助 费。补助标准为青海新疆不超过120元/人.天、其他地区不超 过100元 /人 .天,包干使用。 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机票或车票、住宿费发票、费用明细 ,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出差审批单、文件依据等。 4.培训费 培训费包括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学校举办各种培训 会产生的费用。 (1) 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 通费、住宿费、餐费、培训费等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报销办法参照上述差 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餐费报销时应提供培训期间餐费发票及费用明细、公务卡 消费交易凭条。报销标准是青海新疆不超过120元/人 ·天、其 他地区不超过100元 /人 ·天,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2) 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会费用: ①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报校委会审定后执行。 ②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以及其他费用。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 调剂使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③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会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餐费发票、场地费发票、费用明细、讲课劳务费发票、授课老师信息(职称证明、授课老师身份证号、手机号及银行收款信息)、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等。授课教师的劳务费,学校应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5.公务接待费 (1)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市直机关二类会议伙食费标准(110元/人·天)。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 (3)工作餐应注意节俭,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4)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排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公务接待费应据实一次一结账,提供当日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费用明细,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6.会议费 报销时应提供发票、费用明细、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会议场所租赁协议、文件通知等。 会议费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等支出标准参照上述培训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汽车租赁费 报销时应提供定点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发票,费用明细,租车审批单、派出单、公务用车租赁协议。 8.物业管理费 报销时应提供发票、费用明细、政府采购计划表、物业管理费协议等。 9.印刷费 报销时应提供发票、费用明细、政府采购计划表、验收单、印刷服务协议等。 10.资产处置费 报销时应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报废)审批表、非税收入票据、相关的费用发票、会议记录等。 11.维修购置费 (1)维修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履约验收材料、合同复印件、预算编制说明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会议记录,10万以上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审计决算材料,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应附固定资产增加单。 (2)购置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履约验收材料、合同复印件、会议记录,10万以上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标准的应附固定资产增加单。 12.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 报销时应提供发票、费用明细、领取人签字名单、文件依据、会议记录、协议等。 1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 14.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查体费 报销时应提供相应发票、费用明细、查体人员名单、合同复印件、会议记录。 15.入托费补助费 报销时应提供: (1)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出具的普通发票,票据上注明幼儿所在班级,幼儿家长签字。 (2)户口本的索引页及幼儿户口单页复印件。如果孩子不和家长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可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 (3)入托费补助费报销表 入托费报销原则上不得超过36个月。 16.退休人员安家费 报销时应提供安家费报销表、安家费审批文件。 17.遗属补助费 报销时应提供遗属补助费报销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花名册。 18.在职人员绩效考核奖 报销时应提供考核奖费报销表、审批表、公示说明、实施办法等。 19.其他支出 报销办法参照上述支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项目支出 参照基本支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往来款支出 往来款支出包括应付款的支出和往年结余资金的支出。 1. 应付款支出的前提是已收到往来款项,以收定支,应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应付款报销时应提供收款单位的往来票据或费报销表(收款人为个人的)、发放文件依据。 2.往年结余资金支出报销参照上述的基本支出报销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财务支出报销流程 经办人整理票据→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加盖审核章→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审签单” →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校长签字→经办人持报销凭证到财务管理办公室登记→财务人员办理报销。 四、财务支出报销的具体要求 1.学校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有预算批复,无预算批复不予办理报销。 2.学校对所有经济业务的报销,严格按照财务报销流程,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审签制度。 3.需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执行,如出现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应由经办人写出仅允许一次的书面承诺书,作为附件存入会计档案,同时财务人员做好台账登记管理。 4. 经办人应在报销票据空白处注明“经办人”并签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公务卡消费扣款信息截图)应注明持卡人姓名。各种凭证、费用报销单一律要求用碳素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金额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报销单据按规定粘贴。不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5. 经办人对报销票据真实性负责,如出现虚假报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一时间向领导汇报并限期整改;如虚假票据已经报销,经办人应写出说明将报销款交回财政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6. 各种费用报销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奖金、入托费、车补等对个人的各种补助款,转付至个人工资卡中。 7.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工作报告制度,以下两种情况报销时应提供会议记录: (1)一次性项目安排: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1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装饰工程项目;3万元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2)一次性资金使用额度:3万元以上的会议费、学习培费、对外宣传费、公务接待费等公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扶贫、捐赠支出;其他较特殊的1万元以上的公务性支出项目。 8. 报销时间:经办人应在非结账时间段内办理报销业务(月结账时间段为月底2个工作日,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临沂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 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学校应制定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就餐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不对外承包,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自主经营由于食堂从业人员招聘难,不能满足食堂经营劳务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声誉好,有餐饮服务资质的公司参与劳务托管管理,学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权利和义务,不得干涉食堂其他管理项目。食堂自主经营(含劳务托管)、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设立智慧食堂的,应报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控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分管校长、工会主任,成员为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组成,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伙食(生活)费收支等有关工作。 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校长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采购员、保管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一)学校应专门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食堂财务人员,也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在业务上应接受学校财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二)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承包的餐饮公司对本校食堂财务实行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机构应设在学校食堂,承包合同结束后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备监督管理部门随时调取监督检查。 (三)实行智慧食堂的学校,学生教师的预交伙食费,必须由学校食堂财务人员管理,按预收账款核算,再按学生、教师刷卡消费的凭证确认支付,最后再进行收支盈亏核算。 第七条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校食堂必须开设财政审批的专用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为“临沂滨河实验学校食堂”,独立核算食堂收支情况。任何学校不得以私人名义开设账户用于食堂财务核算。 第九条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十条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 第十一条 主管会计 食堂主管会计应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据《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明细账”(包括:“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固定资产备查账”等账簿进行核算。 (二)每月5日前向食堂负责人、财务室、校长、教体局规划财务科报送上月“学校食堂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盈亏表”,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每学期期末应对食堂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会计依法执行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并把原始凭证装订成册。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应视同学校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出纳员 (一)出纳员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间顺序登记,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日清月结。 (二)学生家长通过学校食堂银行账户或教育收费平台缴纳伙食费。使用收费平台收费要及时转入学校食堂银行账户,收取现金,出纳员应开具“临沂市兰山区学校及幼儿园食堂伙食费专用收据”(三联单)并盖“现金收讫”章,如要作废需三联齐全。伙食费专用收据由学校财务室统一管理,由食堂会计到学校财务室领取。使用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财务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要追查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三)教师缴费充卡,学校到开户银行申请“二维码”,教师通过扫描二维码将充卡款直接缴存至学校食堂专用账户;也可同学生按学校食堂规定时间通过平台缴费。 (四)付款时,出纳员要检查发票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如:购货单位名称(学校名称+食堂)、货物名称(货物名称是否与附件一致)、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货单位的名称、税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等要素;检查发票签字是否齐全如:采购人、验收人、库房管理员、食堂负责人、食堂会计(可盖审核章)、分管校长、校长等签字;同时要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发票与附件金额是否一致;应按发票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现金付讫”章。所有现金及银行清查的盈亏款,要查明原因,按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库房管理员 (一)库房管理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采购的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 (二)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食材验收单(或供货商的配货单),填写入库单,一式三联。 验收单(或配货单)一联为存根联(供货商留存),二联为保管联,三联为结算联,并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或数量问题不能入库的,应上报食堂管理人员处理。 (三)发放物资时库房管理员要根据厨房大厨填写的提料单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 (四)库房管理员要及时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做到先进先出,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等;每周向食堂会计报送一次入库、出库单。每月28日清查盘点一次,并于当月末及时把盘点表报送会计;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十四条 采购管理 (一)成立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所有采购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双人采购。特殊情况只有一人时,须有轮值的中层值班人员陪同。 (二)为保障学校食堂原材料或物资的安全可追溯,食堂原材料要通过临沂市兰山区食安平台(后勤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协议供货企业)采购。 (三)推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规范运营管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 2020〕17号)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 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食堂经营管理的,学校应加强监督管理,并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涨价。 第十六条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要求,食堂场所的建设、改造、维修均不得在食堂账户列支,食堂专用设备单月维护维修费1000元以上的不得在食堂账户中列支。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食堂财务必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食堂账只核算为伙食发生的有关收支事项,除限额规定外,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进入食堂账务核算。 学校食堂现金每日库存不得超过备用金。除满足正常开支外的现金转存食堂账户统一管理,现金存取银行时须有专人同行。零星支付超过1000元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将现金私自借给他人,不得坐支现金,如有遗漏、假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预支现金后,须及时冲账,做到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规范开展核算。学校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实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 (一)明确食堂收入范围。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二)规范确认食堂收入。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 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三)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算。学生病事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月底或期末结余的伙食费应退还家长。 (四)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账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五)伙食费收费及结算。按镇街区域,学校共同在价格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举行伙食收费标准听证会,确定同区域内各学段餐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由学校、家长、社会共同参与;或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就餐实际成本制定标准,不得盈利。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每学期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就餐次数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六)教职工(含临时人员)在食堂用餐,应按师生同菜同价交纳伙食费,并及时收取。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 (一)食堂支出主要包括伙食支出、人员支出、劳务费支出及商品和服务支出。 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主食、果蔬、肉类、禽类、蛋奶、水产、干货、成品半成品、调料、燃气、水电、其他材料等支出。 人员支出:是指自主经营的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自主经营的幼儿园食堂人员包括:大厨、帮厨、择菜工。 劳务费支出:是指自主经营实行劳务托管的劳务费支出,本科目不含“人员支出”中各项费用。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食堂设备正常运转维护维修支出、低值易耗品支出、从业人员劳保支出(实行劳务托管的不核算本科目)、食堂为提供成本性支出以外的其他杂项支出。 (二)食堂账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就餐看护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要明确区分幼儿园的保育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幼儿园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计、出纳员、库房管理员是食堂的管理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均不得在食堂“人员支出”中列支。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学生、教师餐费。实行劳务托管的,托管费用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托管费原则不高于伙食收入的21%:就餐人数1000人以下(不含1000)的不高于21%;1000至2000(不含2000)的不高于20%;2000至3000(不含3000)的不高于19%;3000以上的不得高于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托管方寻求利益。 (四)食堂固定资产由食堂相关使用人负责实物保管;学校食堂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零星维修费的报销应控制在每月1000元以内,超过1000元由学校财务全额列支,报销时应附有维修维护明细表,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五)食堂支付所有购入主食、蔬菜等物资材料款,必须按实际价格支付。在成交前“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实际价格付款,在付款后“折让”的要直接存入食堂银行账户,并作冲减对应食材成本的账务处理。不得虚报瞒报,虚增成本,套取伙食费。 (六)学校食堂饭菜票、卡券的保管和出售必须由专人分别负责,不得一人兼任。饭菜票、卡券的出入必须手续清楚。 (七)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自纠自查。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严肃整改;对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完善食堂定价机制,严格控制结余。食堂伙食费标准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学校食堂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库房管理 (一)食堂必须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入库应填写入库单,一式三联。出库物资应填写出库单,一式三联,经食堂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方可出库。 (二)供货商的配货单由采购员签名,经库房管理员、厨师、值班领导验收核准后签名,可作为验收单,填制入库单。 (三)食堂提料单由厨房大厨填写,食堂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学校食堂食材出库单、食堂成本核算的附件。 (四)每月28日清查存货,盘点库存实物,并填写盘点清单,会计协助监督盘点。如出现短缺或溢余,作为 “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经食堂负责人审核,并报校长批准后,交由会计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管理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钓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知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 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食堂财务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日常监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学校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学校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在招投标公开选取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餐饮管理单位时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学校不得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引入社会力量承包和委托经营的食堂要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的监督和考评,每月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对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建立退出机制。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可另行组织招投标或按照有关规定续签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监督要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学校财务科、后勤处、工会等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正常运转。 (一)财务科具体负责对学校食堂进行财务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指导食堂规范建账、记账,监督食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二)后勤处负责学校食堂日常管理中涉及财务问题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收费标准价格听证会、大宗食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采购验货单,库房管理出入库单,出入库明细账余额与库存账实相符,收入、支出、盈余各环节日常管理。 (三)兰山区教体局审计科在校长、园长离任审计、任中审计过程中,加强对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及财务核算的审计监督,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企业所在县区的市场监管局、税务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对有关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协查,形成区内外部门联动机制。 (四)学校定期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学校食堂膳委会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五)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主管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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