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明坡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 ||||||||||||||||||||||||
2025-05-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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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兰山区教体局《临沂市兰山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营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制定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就餐管理。 第四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自主经营因食堂从业人员招聘难,不能满足食堂经营劳务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声誉好,有餐饮服务资质的公司参与劳务托管管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权利和义务,不得干涉食堂其它管理项目。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向校外售卖食品。 引进劳务托管单位应报区教体局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条食堂由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经费及食堂场所的建设、改造、大型维修费用和食堂专用设备购置等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控制
第六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园长(“校长、园长”以下简称“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学校成立“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工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务主任、会计、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伙食(生活)费收支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成立“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小组”,单独建账,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分别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采购员、库房管理员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一)学校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食堂财务人员,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管理办公室指导和监督。 食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岗位变动,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具体流程是:先由学校向规划财务科、人事科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一般食堂财务人员岗位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食堂会计负责监交;食堂会计交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区教体局规划财务科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移交清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单位、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八条建立审批制度 明确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分管食堂财务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先向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经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实施。 财务支出报销流程如下: 经办人整理票据→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加盖审核章→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审签单”→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校长签字→经办人持报销凭证到财务管理办公室登记→财务人员办理报销。 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的应附会议纪要。 第九条开设专用银行账户 按照区教体局、区财政局要求开设食堂专用银行账户,独立核算食堂收支结余,账户名称为“临沂明坡小学食堂”。 所有经济事项一律通过食堂专用银行账户核算,不得以私人名义开设账户用于食堂财务核算。 第十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食堂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纳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十一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定期(至少一学期一次)检查食堂财务核算的情况。 第十二条食堂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食堂会计账簿,依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校食堂会计科目设置明细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 (三)严格审核食堂原始凭证,做到签章齐全,对违反财经制度的一切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四)每月编制完成各类财务报表,及时报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五)每月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膳食管理委员会提供食堂财务分析报告,为食堂规范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六)每月与出纳、库房管理员、银行、往来单位等做好对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七)规范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资料,按照《兰山区中小学幼儿园财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将财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 (八)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出纳岗位职责 (一)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建立食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时间顺序登记,做到账款、账证、账账相符,日清月结。 (二)收取伙食费。 1.伙食费专用收据由学校财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由食堂出纳到学校财务管理办公室领取。使用完的收据应全部送交学校财务管理办公室核实注销。对涂改、变更、毁坏和遗失收款收据,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收取伙食费时,应开具“临沂市兰山区学校及幼儿园食堂伙食费专用收据(三联单)”,并加盖“食堂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银行收讫”章,如要作废需三联齐全。 3.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足额存入食堂专用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三)严格遵守报销流程,熟悉开支范围,认真复核各种支出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对手续不齐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报销。 (四)及时做好伙食费的结算工作。 (五)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岗位职责 加强库存物资管理,及时、规范、完整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 (一)库房管理员对本单位所有食堂采购的物资进行收发及验质。 (二)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食材验收单(或供货商的配货单),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库房留存),第二联为记账联(会计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为入库联(库房管理员入库凭证)。 (三)发放物资时库房管理员要根据厨房大厨填写的提料单填写出库单。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库房留存),第二联为记账联(会计记账凭证附件),第三联为出库联(库房管理员出库凭证)。 (四)食材领用时要“先进先出”,出入库核算时执行“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就是先购买的要先用,避免在库房过期、霉变等;“加权平均法”就是将多次购买的同种食材数量、金额合计或累计后计算得出平均价格。 (五)库房管理员要及时、规范、完整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对仓库物资库存数量了如指掌,对采购员及时提出采购计划,并说明品名、规格、数量、等级和单价等。月末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及时把库存物资盘点表报送食堂会计。 (六)库房管理员不得擅自把物资转借、挪用、租赁给他人。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核算原则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独立核算。所有收支纳入食堂账户统一核算,非伙食收支事项不得计入食堂账务核算。 第十六条核算主体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账务中列支,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均不得在食堂账户列支。其中,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油烟设备清理费应计入食堂成本。收取的伙食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预算管理 (一)收入预算。年初要测算全年就餐次数,根据伙食费收取标准预算全年伙食费收入。 (二)支出预算。根据上年度支出结构占比,同时食堂采购员、管理员要对当前市场食材价格、工资标准进行调研并预测本年度食材价格、人员工资等,预算本年度人员费用、基本伙食费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存量,学校食堂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备用金。除满足正常开支外的现金,一律转存食堂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现金存取银行时须有专人同行。零星支付超过1000元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现金和将现金私自借给他人,不得坐支现金,如有遗漏、假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收入管理 (一)食堂收入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改善农村中小学营养健康餐费补助、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等。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严格执行收入预算,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外来人员就餐伙食费收取: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确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饭菜定价:中小学校饭菜价格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伙食费缴费方式。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实行网上缴费。伙食费收取由师生直接缴入食堂银行账户;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不得由教师集中代收代缴,不得由家委会、膳食管理委员会、餐饮公司、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任何集体或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师生已缴纳伙食费但未就餐的,应按未就餐次数逐月结算伙食费,不得设置达到一定累计次数才可退回伙食费的要求。 (三)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统一印制的“临沂市兰山区学校幼儿园食堂伙食费专用收据”。 (四)学生病、事假一天(含)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计算应退伙食费,按月结算。 (五)伙食费收费及结算。制定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就餐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六)教职工(含临时人员)在食堂用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扫码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二十条支出管理 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用等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食堂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伙食成本费用(人员费用、基本伙食费、管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摊销费用)、资产处置费用等。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范围,与食堂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计入成本核算。 (一)伙食成本费用 1.人员费用 人员费用包括自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通过税务局代收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及其他费用。 (1)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等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不得列支招待费。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计、出纳、库房管理员是食堂的管理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均不得在食堂“人员支出”中列支。 (2)自主经营学校的食堂人员包括:大厨、帮厨、择菜工。 (3)每学期首次发放食堂工资或支出劳务费用时,应附合同作附件。支付自聘人员工资附劳动合同,支付劳务托管费附劳务合同。 2.基本伙食费用 基本伙食费用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类、食用油类、果蔬类、调料类、肉类、食品类、水产品类、蛋奶类、杂粮类、干货类及其他类。 (1)每天耗用的食材,会计根据出库单按周汇总结转到对应伙食成本科目。 (2)食堂支付所有购入米面、食用油等物资材料款,应按实际价格支付。在成交前“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实际价格付款;在付款后“折让”的,要直接存入食堂银行账户,并做冲减对应食材成本的账务处理。不得虚报瞒报,虚增成本,套取伙食费。 (3)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账户,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3.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水费、电费、燃料费、维修费、洗涤用品费、劳务费及其他费用。 (1)水费、电费、燃料费、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安装计量表),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采用“分割法”,按食堂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2)学校食堂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零星维修费,报销时应附维修明细,由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3)洗涤用品费指购买食堂专用洗涤用品的支出,先入库再出库,月末根据出库单转入该科目。 (4)劳务费是指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进行劳务托管产生的劳务费支出,本科目不含“人员支出”中各项费用。所有科目发生额均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严禁虚开发票套取餐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学生、教职工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托管方寻求利益。 实行劳务托管的,托管费用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托管费用原则上不高于伙食收入的21%:就餐人数1000人(不含)以下的不高于21%;1000人(含)至2000人(不含)的不高于20%;2000人(含)至3000人(不含)的不高于19%;3000人(含)以上的不得高于18%。 不得以奖补等任何形式擅自上浮劳务费比例。 4.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在学校财务核算。 5.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费在学校财务核算。 6.摊销费用 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支出,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维修费、油烟设备清理费、零星补充的餐具用具、一次性购入从业人员劳保用品(实行劳务托管的不核算本科目)应计入食堂成本支出,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摊销费用。累计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列支。 (二)资产处置费用 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处置费用和其他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在学校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涉税管理 学校应代扣代缴食堂自聘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食堂结算库存物资、水电费、燃气费、劳务费、校外配餐费等,供应方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均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然人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结余及往来款管理 食堂要严格遵循“公益性”、“非盈利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一)学校每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确保收支平衡,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二)食堂结余应结转下一周期,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学生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或弥补后期亏损。 (三)严禁转移食堂收入,严禁虚列支出套取食堂资金私设小金库,严禁发放教职工福利等挤占学生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往来款管理,对不同性质的往来款分类管理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报告公示管理 (一)认真执行食堂财务分析报告制度。每周对食堂收支进行分析,根据物价、营养搭配及时调整采购、配餐方案,尽量做到收支平衡。次月15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及食堂财务分析报告报送规划财务科。 (二)认真执行食堂财务公示制度 1.提前一周公示下周食谱。 2.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收费前通过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天数、金额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 3.公开食材采购信息。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 4.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每月对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 5.公开招标信息。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6.学校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对本校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开展实时检查,将结果公示。 7.学校食堂向教(职)代会做《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内容进行公示。 8.建立师生、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的线下线上监督评价制度,对师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接受师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三)编制合并报表 学校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年度终了时,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收入费用表。 第二十四条内部监督 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财务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食堂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食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堂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监督要形成部门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兰山区教体局规划财务科、后勤服务中心、监察室、审计科、群众诉求中心等积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正常运转。积极配合兰山区教体局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的专项督查或审计,重点做好食堂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情况,对每次督查都要形成督查(审计)报告。 (一)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 (二)落实问题整改措施。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强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食堂,要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时向巡察审计部门报送,同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备。杜绝边改边犯、改了又犯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明坡小学食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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