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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金盾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23-10-01    点击数:  
 索引号  lsqlyjdxx/2022-000004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金盾小学  发布日期  2023-1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金盾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lsqlyjdxx/2022-0000043
发布机构: 临沂金盾小学
公开目录: 安全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临沂金盾小学岗位实名制实施方案》《临沂金盾小学一岗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三条 责任划分严格落实《校园“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度》中规定的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警告或记过

(二)取消年度评优树先资格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四)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经济赔偿

(六)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树先的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中规定的岗位职责,造成脱岗或空岗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五) 学校上课期间出现教学安全责任事故,或未尽到应注意义务造成责任事故的;

(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当场进行劝诫和管理的;

(七)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生因教育管理不到造成伤害事故的;

(八)班级或课堂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安全责任的。

(九)发生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者和分管领导,给予降低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二)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发生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

(三)岗位职责范围内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却整改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伤害事故的;

(六)在校内外大型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因组织不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七)学校出现消防安全事故的;

(八)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凡发生本办法第五至六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教师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取消评优树先资格,学校教师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经济赔偿,教师因过错或渎职出现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经济赔偿。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处置,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责任单位是指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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