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朱保小学学校安全制度 | |||||||||||||||||||||||||||||||||||||||||||||||||||||||||||||||||||||||||||||||||||||||||||||||||||||||||||||||||||||||||||||||||||||||||||||||||||||||||||||||||||||||||||||||||||||||||||||||||||||||||||||||||||||||||||||||||||||||||||||||||||||||||||||||||||||||||||||||||||||||||||||||
2023-0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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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朱保小学学校安全制度
卷内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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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朱保小学文件 朱小安字〔2022〕2号
临沂朱保小学预防欺凌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校长)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副校长)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兰山区朱保小学文件 朱小安字〔2022〕4号
临沂朱保小学平安和谐校园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校长)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副校长)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兰山区朱保小学文件 朱小安字〔2022〕5号
临沂朱保小学反恐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校长)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副校长)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兰山区朱保小学文件 朱小安字〔2022〕6号
临沂朱保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校长)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副校长)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兰山区朱保小学文件 朱小安字〔2022〕7号
临沂朱保小学校园"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岗位的职责任务,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实名制,切实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2013年3月)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制的指导意见》(办字[2013]96号)、兰山区教体局《关于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体系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经校委会研究,现对学校校园安全岗位责任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分解;望有关科室根据岗位责任,落实岗位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一、基本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抓工作、必抓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形成校园安全齐抓共管、互相协作的工作合力,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校园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三、学校安全岗位管理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安全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切实纳入学校重要工作日程,研究、部署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召开专题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指导文件,制定安全工作计划,拟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3.负责对学校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指导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协助学校、幼儿园对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和学校周边单位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6.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设备维护、消防、治安、交通、饮食、疾病防控、自然灾害防范等基础性工作; 7.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上报、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组织抢险抢救;在有关部门领导下及时、妥善、依法处置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9.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二)校长安全岗位职责 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3.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树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5.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6.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7.加强与所属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8.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9.学校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三)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副校长的安全岗位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人。 1.责任人:左世金 2.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每月组织学校安全工作专题会,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校园安全; 4.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科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 5.定期组织安全岗位隐患排查,发现隐患,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并建立相关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6.学校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四)分管学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安全岗位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学校教学工作安全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范玉辰 2.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执教; 3.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4.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变相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5.加强对所分管工作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一旦分管工作内发生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分管学校后勤工作副校长的安全岗位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学校后勤工作安全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左世金 2.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4.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负责食堂、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学校食品、饮用水等安全进行检查,督促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 5.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督促后勤人员对学校校舍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确保校园安全; 6.加强对所分管工作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一旦分管工作内发生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各科室安全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安全岗位职责 1.责任人:张洪涛 2.负责学校文件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办理上级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来文来电; 3.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的讲话、录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学校各科室日常及节假日值班工作的安排与监督; 5.负责对学校党员干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和考察; 6.负责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失职、渎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党员干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给予相 应党纪处分; 7.受理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申诉和行政应诉工作以及学校涉及申诉、行政复议、起诉、应诉等涉法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全校信息沟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二)政教处安全岗位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政教工作,学生行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孟德涛 2.负责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督促指导班主任老师认真上好安全教育课,组织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教育月”活动,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3.定期召开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利用升旗、板报、橱窗和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增强班主任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4.督促班主任加强学生安全管理,规范学生的课间行为规范,对学生不安全行为,负有管理、告诫、纠正地责任,确保学生行为活动安全; 5.负责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规范办学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健康校园"活动,使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6.负责学校卫生室建设,督促学校坚持学生定期查体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特别是对己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建立档案; 7.负责校园各类流行性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等卫生防疫与疾病防控工作; 8.负责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制定大型集体活动预案和活动前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9.负责对全校教师的师德修养进行培训教育和检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变相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10.加强对所分管工作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一旦分管工作内发生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教务处岗位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教研工作,学校教学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刁林林 2.负责教学管理安全工作,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实验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3.指导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纳入教学内容,上好安全教育课; 4.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禁出现管理空档,杜绝因教师迟到、空堂、溜堂等教学行为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 5.指导教师科学评价学生素质和教育质量,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防止因教师教学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6.负责学校体育教学和实验教学的安全指导、检查与监督工作,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把控学生的动态,讲解安全注意项、操作规程,做好保护与帮助,落实教学活动中的各种安全保障措施; 7.制定体育和实验活动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掌握体育教学及实验教学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程序; 8.加强对所分管工作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一旦分管工作内发生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总务处安全岗位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的用电安全、设施安全、饮食安全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陈强 2.负责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查、指导校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原料定点采购索票索证制度、登记制度、饭菜留验记录制度和应急救援机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督查、指导学校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和安全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 4.负责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工作,对学校用电安全、燃气安全进行检查、维护修理与监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5.组织开展或配合卫生部门进行校园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检查活动,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6.负责制定食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熟知求援程序; 7.加强对所分管工作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一旦分管工作内发生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学校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综治办岗位职责 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责任人。 1.责任人:杨大伟 2.负责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各项制度,制订学校校园综治工作计划、校园治安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牵头组织学校校园综治检查,与相关部门配合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3.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根据上级安全会议精神,认真组织部署,落实会议工作要求,上报安全活动的材料、隐患排查等材料; 4.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组织人员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规定完成整改的时间,启动责任追究制度。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台账,相关负责人及时签字; 5.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校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正常使用,指导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预案,并进行消防自救演练; 6.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维护安防设施;加强学校保卫科建设,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指导学校严格门卫制度,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滋事生非,禁止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用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大力实施"五长"工程,指导学校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8.负责做好综治与安全稳定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对矛盾和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9.负责对校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整治; 10.负责学校校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接送学生车辆及时到交警部门备案,粘贴统一标识,经常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进行年检,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11.负责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的审批和活动安全,制定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12.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六)财务室岗位职责 在后勤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财务安全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卢修刚 2.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安全; 3.负责学校校园建设施工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4.负责建立正常的校产物资维护制度,督促学校制定学校资产防盗、防蛀、防腐、防损的各项措施,确保学校资产物资安全。 (七)督导室岗位职责 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各科室安全落实情况负领导责任。 1.责任人:符建厂 2.负责对学校各科室和部门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3.将校园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研究探索校园安全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开展督导活动; 4.负责学校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 5.负责对学校校园安全状况、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分解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班主任岗位职责 在政务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学生安全教育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是班级安全的第一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班主任老师 2.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协助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特别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3.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年级主任和综治办汇报; 4.认真履行流行性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工作,保证晨检专时专用,及时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5.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6.利用班会、晨会等形式,经常性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关注本班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追逐打闹、叠罗汉、从窗子往外探身、攀爬栏杆、在楼梯上游戏打闹等具有危险性行为活动时,应当及时告诫、劝阻、纠正。经常对学生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防止踩踏积压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7.认真履行疏散预案职责,教会学生正确的疏散方法,及时组织学生进行疏散演练,如遇突发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8.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自然灾害应对、交通安全、防火、防溺水、用电安全及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教育; 9.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予以照顾;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10.课下,在校园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的,班主任要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如是第三方过错造成伤害的,班主任要协调双方妥善解决,如因过错造成了学生伤害,班主作应承担相应地过错责任,产生纠纷的要进行主动调解,产生经济赔偿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任课教师岗位职责 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课堂教学安全,是任教课堂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1.责任人:任课教师 2.严格落实教学常规、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违反教学常规、操作规程或者职业道德,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对本班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要将安全教育有机地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及时沟通; 5.课间负责本楼层就近楼梯间、楼层的安全巡视工作; 6.课堂教学中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任课教师做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通知班主任告之家长,如因过错造成了学生伤害,教师应承担相应地过错责任,产生纠纷的要进行主动调解,产生经济赔偿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认真履行疏散预案职责,及时组织学生进行疏散演练,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安全事件要第一时间将学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十)体育教师岗位职责 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体育课堂教学,是体育课堂教学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除按上述四(九)所规定任课教师岗位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责任人:体育教师 2.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3.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安全方面地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结合体育项目特点,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5.遵行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对一些应负“注意义务”的教学内容,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防止因组织和管理上存在过失(如没讲清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或者没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擅自离开课堂),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6.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予以及时告诫或制止; 7.熟知体育教学意外伤害应急救援预案,对教学过程中意外伤害学生采取及时有效地救助措施,掌握事件处理方法和程序。 (十一)电教教师、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课堂教学安全,是任教课堂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除按上述四(九)所规定任课教师岗位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责任人:电教教师、实验教师 2.负责学校电教设备和实验设备维护与安全运行,及时检查和报告设备隐患,配合维修,保障电教设备安全运行。 3.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掌握灭火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紧急时刻具有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负责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教学仪器、计算机设备的质量安全工作; 5.落实学校规范实验器具及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加强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与使用安全管理; 6.负责学校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 7.负责校园网络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在综治办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安全防范,是校园安全保卫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保安人员 2.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4.严格执行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进行严格验证,并依据学校有关会客登记制度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出门证,方可出校; 5.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6.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的检验、核查,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严防学校物资流失; 7.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区内的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杨通,人员出入有序无阻; 8.任何人不得在警务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9.做好警务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材的充足、完好和有效,定期检查插头、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10.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熟练使用技防工具,在危急时刻充分发挥技防工具的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11.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 1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三)餐厅人员岗位职责 在后勤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1.责任人:高登科 2.根据食堂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管理档案; 3.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4.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5.严格遵守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白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和合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6.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7.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8.每天严格检查食堂、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9.制定群发中毒应急预案,熟知预案救援程序。 五、"一岗双责"安全岗位制落实 1.全校教干教师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大安全”意识,构建“大安全”格局,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要严格按照职责分解,完善工作措施,深入校园检查指导,抓好措施落实,确保安全工作的实效性; 2.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因不作为或违反教学常规、班级管理常规或职业道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双方处理,如造成了经济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负责赔偿; 3.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根据安全岗位职责,班级或课堂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有关领导,事故详情未清也要按时书面报告简要情况,不能报告的,要书面说明原因,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4.严格落实安全考核制度,将安全岗位工作考核情况纳入个人评估和班级评估,对没有完成岗位安全责任目标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取消本年度所有评优树先的资格,情节严重地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并视情节报请教体局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 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职能部门,功能室和各班级任课教师向领导小组负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执行安全岗位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 学校要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月认真组织疏散演练;结合季节和学校安全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 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学生出现安全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 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及护校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社区安全员保持密切联系,争取社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 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 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8. 学校要经常检查校舍、玻璃幕墙、围墙,挡土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种体育设施,课外活动,消防器材,用电线路,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临沂朱保小学岗位实名制实施方案》《临沂朱保小学一岗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三条 责任划分严格落实临小北字[2015]2号《校园“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制度》中规定的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方式: (一) 警告或记过 (二)取消年度评优树先资格 (三)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四)撤销专业技术职务 (五)经济赔偿 (六)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树先的资格。 (一)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中规定的岗位职责,造成脱岗或空岗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五) 学校上课期间出现教学安全责任事故,或未尽到应注意义务造成责任事故的; (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当场进行劝诫和管理的; (七)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生因教育管理不到造成伤害事故的; (八)班级或课堂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安全责任的。 (九)发生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责任者和分管领导,给予降低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二)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发生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 (三)岗位职责范围内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隐患却整改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 (四)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伤害事故的; (六)在校内外大型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因组织不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七)学校出现消防安全事故的; (八)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五至六条所列行为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教师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取消评优树先资格,学校教师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经济赔偿,教师因过错或渎职出现安全事故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经济赔偿。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处置,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责任单位是指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规定,落实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岗位实名制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制的指导意见》(办字〔2013〕96号)、《兰山区教体局岗位安全管理实名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教体办字[2013]46号精神,为做好学校岗位安全管理实名制工作,细化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夯实安全管理基层基础。以“定岗、定员、定责”为目标,实行岗位安全管理实名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岗位安全实名制管理电子档案库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二、岗位安全实名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 (校长)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副校长)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三、定岗范围 (一)学校各职能处室岗位负责人 (二)全体教职工 (三)学校外聘一般工作人员 四、定岗方法步骤 (一)信息采集,建立档案 认真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意见》(临政发〔2009〕51号)和市教育局、安监局《关于落实一岗双责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的意见》(临教政字〔2010〕5号),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学校负责监管范围内管理对象的调查摸底,确保学校安全岗位管理实名制信息不遗漏、全覆盖,确保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二)明确职责,建立目录 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岗位管理实名制的指导意见》(办字〔2013〕96号)文件精神要求,要按照定岗、定人、定责要求,对所有岗位都要明确责任领导、科室和责任人。并将定岗、定责通过学校网络硬盘发放到全体教职工手中,加强学习,明确职责、深化责任,构建网格。 五、健全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健全工作例会制度 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下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沟通交流机制 学校要加强各职能科室的协调沟通,确保实名制工作运转顺畅,切实做好业务范围内安全监管工作。 (三)即时调整机制 建立学校安全岗位实名制即时调整机制,对新增信息及时纳入实名制管理,对因工作调整等原因调整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时进行调整,确保不脱岗、不空岗。 六、岗位安全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实行岗位安全管理实名制是全方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推动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学校要按照“政府监管、行业管理、学校负责、社会监督”和“一岗双责”要求,配齐工作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保障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责 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的意见》(临政办发〔2013〕63号)和“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领导检查安全制度,每月至少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督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好分管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格考核 学校将把安全管理实名制工作作为教师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照实名目录,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临沂朱保小学安全管理网络图 2.临沂朱保小学安全岗位实名制管理责任分工表 3.临沂朱保小学安全岗位管理实名制信息表 5.临沂朱保小学安全岗位管理内部实名目录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根据兰山区教体局、柳青街道的安全工作要求,为保证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实效化。全面做好党的人民的教育工作,争创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时间落实 每周学校两委会(党支部、校委会)的例会,安全工作要作为重要议题之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一要及时传达上级批示精神,二要及时研究调度和汇报学校当前的安全工作;每月最好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题会会议,由综治办主任、政教主任或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长负责组织;学校安全会议有时要提前或推迟举行,但必须保证会议数量和质量。 二、人员落实 组织者要提前5-10分钟到会,负责对与会人员点好名;与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许请假,迟到一分钟扣1分,旷会扣30分。 三、效果落实 组织者对会议内容要提前准备好课,与会人员要做好会上汇报交流研讨,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对会议内容要搞好梳理和传达,并切实落实好会议精神,对出现疏忽或造成失误者追究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以扣分、对各处联办小学的安全工作的会议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督导检评制度,检评内容为会议记录、工作日志、音像资料、访问教师和学生等。 未尽事宜有待一步修订和完善。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万无一失,防患于未然,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如下: 一、查改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1.查教学楼、功能室有无安全隐患; 2.查学校围墙及重点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 3.查楼梯栏杆是否牢固; 4.查体育设施有无安全隐患。 二、查改学校消防安全隐患 1.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2.灭火器材是否好用; 3.消防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正常; 4.学校危险化学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文件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5.查学校各班是否加强用火管制; 6.校内是否存在学生使用明火现象; 7.查学校用电线路有无安全隐患。 三、查改学生路途安全隐患 1.查各班级对学生开展交通法规和道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2.查学校各级部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活动是否按照人员、定车辆、定线路“三定”原则,并经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批准; 3.查师生是否搭乘非法接送车辆(无驾驶执照、无牌照、无营运执照),是否乘坐黑校车、黑出租车、超载车辆。 四、查改隐患整改 1.查隐患排查制度是否落实; 2.查检查出的隐患是否建档备案; 3.查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整改,不能整改的是否上报区兰山区教体局和街道安全办。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预防群体安全事件发生,特制定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审批制度。 1.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停课或在节假日参加校外活动。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组织中小学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严禁学校强行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各种社会活动。 3.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外出活动,必须提前15日向兰山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外出活动安全预案,经同意后,方可组织活动。 4.班主任或家委会带领班级外出活动,必须先向学校写出申请,通过教师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经教师会议通过后,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兰山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经教体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学生外出。 5.各类重大集体活动,必须提前15日向兰山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外出活动安全预案,经同意后,方可组织活动。 6.组织大型活动要进行周密计划安排,特别是对涉及师生人身的安全问题,要事先做好预测,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在活动之前,要与活动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7.学校填写申请表时应按照表格要求详细填写。活动需要用车时,应对所用车辆及司机严格审查,并在申批表注明车数、车号、车型及司机姓名、单位、驾龄、驾照、行车证号等。 8.报批的各项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审批机关写出书面总结,做到善始善终。 9.凡有安全隐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能保证活动安全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如出现问题,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小学集会和大型活动安全制度 一、学校举行全体集会或大型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事先作好充分准备,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有严密的组织管理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举行大型集会或活动,必须施行大型活动申批制度,报兰山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举行大型集会、活动前,须制定实施方案,并让参与集会、活动的师生充分了解活动的意义、内容、安全要求,同时以班级为单位落实相关教师的安全责任。 四、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活动,必须做好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保障工作,做好上下楼梯进出会场的有序安排和突发事件时的紧急疏散工作,严防挤压、踩踏事故发生。 五、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须事先对活动场所、设施、消防疏散通道、行车路线等进行详细勘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凡需动用交通工具的,必须同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确保安全;凡需集体在外就餐的,须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七、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八、学校领导及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活动实行责任追究制。如发生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制度 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兰政发[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意见》和兰山区柳青街道 [2015]10号《关于集中开展八项打击专项行动和十项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构建平安校园,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平安柳青”建设,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教学环境。结合临沂朱保小学的校园周边状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园及周边为重点整治区域,加强综合治理,强化责任监管,通过深入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与公安局等各有关部门协作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努力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安全防范机制不断健全,营造安全整洁、健康文明、秩序井然的育人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一)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刘成宝 组员:左世金 范玉辰 (二)学校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小组 组长:左世金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三、整治重点 (一)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集中排查学校及周边治安隐患,依法打击惩处学校周边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和强迫学生交“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扫除学校及周边“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开展禁毒、禁赌宣传教育,打击教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二)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1.排查学校周边现有的各类交通设施及标识标志,按相关要求合理规划、设置交通信号灯、警示牌、斑马线、减速带和停车场地等交通安全设施。 2.排查接送学生车辆。认真排查是否存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是否存在超载接送车辆,是否存在机动三轮车接送车辆。排查接送车辆驾驶员身体是否健康,是否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3.整治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大力整治校门口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时段,路段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维持交通秩序。 (三)学校周边经营秩序 1.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游戏厅等行为,查处一批非法经营的网吧、书刊店、音像店、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营造良好的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2.规范餐饮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各种违法经营的饮食摊点,重点整治校门口的流动商贩违法经营现象。 (四)开展“七五普法”教育 宣传法律常识,增大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具体分工 (一)协调派出所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查处各类伤害学生的恶性案件,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协调城管执法局依法取缔校园周边的流动摊点。 (三)协调市交警三支队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开展交通秩序整治,保证学校门前的交通秩序,对在校门200米以内出现的乱停、乱放等违规现象及时查处。 (四)协调建设局对校园周边正在建设工程执法检查,是否存在影响学生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五)强化学校的内部管理,健全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强化工作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五、具体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围绕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编写具体化、形象化的标语、口号等形式广泛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也要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分析和解决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督 领导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工作的整治力度,切实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同时,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的教师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及时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信息,以便对安全事故及时作出应急处理。特制订如下制度: 1.班内学生安全事故。学生在课间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负责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课堂发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负责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第一时间通知班主和学生家长,班主任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学校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领导; 2.教职工发生事故,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解决,重大的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及其他实践活动,注意积累信息资料,及时报告学校,信息要及时、准确。 4.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做到报告及时,信息畅通,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及时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情报信息的质量,逐级上报治安情报信息。 6.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每月25日前将安全工作台账上报兰山区教体局安全办,每季度将安全工作台账上报向街道安全办。 综治办工作职责 1.在学校“综合治理暨平安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接受上级安全办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2.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组织、协调、检查、落实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3.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整治校园周边秩序,为学校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 4.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集中整治和检查工作,及时处理学校安全工作事宜,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5.建立与各班主任的安全工作联络制度,针对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学生的安全、法制、心理健康教育; 6.建立工作汇报制度,每月向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7.承担安全领导小组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综治办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制定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并及时总结; 2.了解、掌握开展综治工作方面的难点、热点问题,定期对学校治安状况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治安防范的各项制度、预案,签订各类安全目标责任状; 3.制定普法和综治工作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疏散演练,普及安全逃生技能; 4.抓好保卫科组织建设,组织保卫人员、门卫、以及值班巡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门卫、宿舍管理、值班巡逻等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保护学校的财产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工作,检查各部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抓好整改; 6.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记录和安全工作台帐制;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门卫管理制度 一、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 1.非学校教职员工进入学校,学校保卫人员应主动向前询问。 2.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3.对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保卫人员应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操作。 4.对拒不出示证件,不配合说明来意或不能说明来意的,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5.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持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学校保卫人员查验核实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用。 6.学校对居住在校内的外单位人员和家属发放通行证,门卫凭通行证放行。 二、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 1.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按学校要求进行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对拒不进行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会客制度 1.学校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确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并由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 2.学生家长到学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时,需由学校领导或教师本人到门卫室确认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 3.学生家长要进学校找自己的孩子或其它学生,只能在课间由班主任老师陪同并登记后进入。 四、车辆准入放行制度 1.学校应关闭好校门,杜绝车辆随意进入学校。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学校保卫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因教学需要购买的化学实验药品,必须由实验室保管员带入并登记。 2.学校保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学校保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值班巡逻制度 1.根据治安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值班、巡逻制度。 2.为了确保宿舍的安全,应抽少量人员值班、巡逻,值班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备查。 3.遇到重大节日或学校放假,学校要安排人员值班。 4.各部门对因矛盾激化可能造成重大以上恶性案件的,除了进一步疏导外,还应组织人员进行守护。 5.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经常巡回检查,并做好值班记录。一旦发生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卫科报告。 6.保卫部门要定期对值班、巡逻、守护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及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为强化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失,促使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一、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在组织集体活动、实验操作、体育课等活动中发生不安全事故,组织者或负责人要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否则,组织者或负责人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将被追究责任。 二、实行安全事故责任明析制度 发生了不安全事故,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记过、赔偿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 三、每学期组织一次工作评估,其评估结果列入“期终综合考评” 四、每学年评选一次安全工作先进,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五、在学校组织的“评选树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学生课间安全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的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上下课通过过道和楼梯间时,不要拥挤、打闹和做恐吓同学的恶作剧,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二、课间不要玩耍小刀、仿真枪等会伤及自己和他人的利物或玩具,更不能把管制刀具带入校内。 三、课间运动不要太剧烈,不要追逐打闹,避免撞伤或摔伤,做到文明休息,不趴在楼道内地板,不叠罗汉、保持楼道畅通。 四、上下楼梯靠右行,不跑不跳、有序上下。 五、课间不做危险性戏,不踢足球,不攀爬乒乓球桌。 六、课间不趴在窗台上或在窗口等危险地区推拉嬉闹,严禁将身子探出窗外以防坠落; 五、严禁在教学楼上将任何物品向外抛掷,禁止在窗台和走廊外侧架上放置花盆或其他物品。 六、正确使用体育设施,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要在云梯、单双杠、等设施上玩耍、做危险动作,避免摔伤。 七、如厕不要慌张、拥挤,防止地滑摔伤和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八、课间活动要文明,不骂人、不打架,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禁止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九、课间不要到危险区域内玩耍,远离警示区域、远离施工区域。 实验室安全制度 1.实验室电路必须安装规范。设置总电源开关、触电保护器和接地装置。按要求选用保险丝。经常检查电路及有关设备是否正常。严禁违章操作和带故障使用电器设备。 2.使用电烙铁、电炉等电器时,人不能离开现场。离开实验室应断开总电源开关。 3.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应存放于专用危险品柜内,采用双锁由双人保管。 4.教学需要领用危险品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由使用人亲自领取,保管人员应及时填写“危险品领用记录”。 5.严格按操作要求使用危险品。不能将危险品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如有未用完的危险品应及时送交实验室。 6.配齐灭火器、黄砂箱等消防器材。落实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确保应急使用。 7.实验室、仪器室及其它有贵重仪器的器材室,门窗要齐全坚固,要有防盗安全设施。
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1.化学危险品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实行双锁两人保管制。危险品的领用和回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教师用电与学生用电分开控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养。 3.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等安全工作,要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4.各种仪器药品的操作使用要规范化,以确保实验的安全进行。 5.实验室要设防盗门、窗,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 6.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应随时随地的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十分重视其监促检查工作,做到实验室的安全防护,万无一失。
化学危险品管理、领用制度 1.实验教学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物品均属危险品。 2.危险品必须贮放在危险品柜内,要分类隔离存放,要认真密封(蜡封、油封、水封等)。 3.危险品柜要规范、安全,并备有通风、黄沙、灭火器等设施。 4.要专人保管。须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危险品的购、领、用、存,都要有批准、经手文字记载,有品种、数量台账。严格执行危险品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5.危险品的清理必须先上报学校,由学校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清理。
体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体育课教学的实际特点,为避免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育课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减小因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学校特做如下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以生为体、健康至上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上体育课必须坚持“学生为本”“健康至上”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把保障学生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学校体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范畴,尽量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责任、防范至上 依托临沂朱保小学《安全管理岗位实名制实施方案》,强化每位老师的责任。从体育器材设施、阳光体育课间活动、体育课、体育比赛或运动会安全、意外伤害事件处置,责任到人。 二、工作要求 在教务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体育课堂教学,是体育课堂教学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一)体育教师上课做到 1.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安全方面地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现场 整改的要及时有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学校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 2.体育活动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特异体质学生和特体学生,对不适宜参加体育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3.室外课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对服装、鞋不符合上课要求的学生要求其予以更换。 4.遵行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对一些应负“注意义务”的教学内容,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防止因组织和管理上存在过失(如没讲清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或者没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没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擅自离开课堂),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5.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予以及时纠正或制止; (二)体育比赛或运动会 1.全体学生必须遵守体育比赛或运动会规则,服从班主任安排,不进入危险区域,在指定的地区观看比赛。 2.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要顾及周围学生的安全,自己也要遵守运动规则,严格按运动项目的动作顺序进行,并做好准备活动。 3.运动员在参加比赛时,必须服从裁判组的安排,一切行动听指挥,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4.组织和参加重大比赛要做好体检和医务监督。 5.大会领导小组为安全责任人,对参加运动会的全体师生负责。 (三)体育器材安全 1.学生借用器材,不得入内,由管理员发放,确保器材按时归还,防止丢失。 2.学生所借器材必须在当天指定时间内归还,损坏或遗失器材按原价赔偿。 3.不得用他人随意借还器材,标枪等危险器材及贵重器材一律不外借。 4.定期对室内室外体育器材、器械进行检查,及时修理。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学校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以防止学生活动、上课时出现伤害事故,要确保体育课及各项课外体育活动的人身安全。 三、意外处置措施 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第一时间通知班主任、校医; 2.及时对病(伤)学生做出初步诊断及必要的处置,事后要及时做好学生病(伤)情及临时处置情况的记录,并上报学校。 3.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拨打120急救,并且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4.班主任(相关领导)要第一时间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学校领导视具体情况上报教委相关部门。 5 、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的教学、教研和学习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教师、职工、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市、区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各班级、办公室、功能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我校的法人代表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功能室教师具体负责所处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班主任、教师应当在的安排下,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抓好各种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消防工作,校长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年级组长、班主任、功能室负责人是本年级办公室、本班教室、本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校长负责,按照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实施和组织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微机室、办公室等部门,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的消防工作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九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学活动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及有害菌种的,一定要先报告学校进行消防备案,设安全放置处所,明确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卡,严格使用管理。 (二)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剧毒物品及有害菌种统一由学校设仓贮存,不准私自贮存。 (三)学校任何地方不准贮存汽油、柴油。 (四)领用剧毒危险物品时,需经校长同意,两人一同领取,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员应拒绝发放。 (五)领用剧毒危险物品不能超过教学需要的使用量限额。如需较大使用量的,学校须报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并备案。 第十条 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一)教育教学活动中需要动火,必须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作好防火安全准备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才能进行动火; (二)动火完毕要当即清理现场火种。 第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及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其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的轻重,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
传染性疾病防控制度 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意识,提高师生防病能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我校疾病防控制度。 一、学校应建立各项卫生工作责任制 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班主任及生活教师每天做好晨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带身体异常的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学校,保证学校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卫生教育与宣传 学校应普及卫生知识,利用黑板报、橱窗等各种形式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正确认识,做好防范。积极利用晨会和班会,举行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训。教会师生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健康生活习惯。 三、制定日常预防疾病管理措施 (一)保持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通风换气,教学和生活用房应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2-3次。 (二)注意个人卫生,经常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特别在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 (三)学生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马上告诉老师或家长、及时就医;教师发现上述症状应及时就医。 (四)学校每年组织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五)学校卫生室应按照规定定期消毒,卫生室要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四、设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由学校卫生室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分管安全的领导应马上向校长报告,学校在24小时内向兰山区教体局安全办、属地卫生防疫站报告。 (一)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二)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三)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登记制度 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及教师有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校医,校医要进一步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日志上,及时收集疫情信息。科任教师上课时发现班级有学生缺课应询问学生,学生不知原因时,应及时咨询班主任,班主任负责与家长联系,如属传染病个例及时上报学校。确保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六、学校发生传染病除及时报告疫情外,应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安全用电制度 一、电源线路、自来 水管道、煤气设备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二、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五、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水电管理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六、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七、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组织自查并会同各部门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学校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安全,推进校园安全建设,规范教师车辆停放,防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学校,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车辆进入学校必须有学校核放的出入证,如无出入证,学校安保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入学校。 二、教师车辆驶入学校和在校区内行驶时,必须减速慢行,避让师生为先,切勿抢道。 三、教师车辆必须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车区域或停车位上泊车。 四、一旦在学校内发生车辆驾驶而引发的伤害事故,由驾车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未经学校领导批准,非本校车辆不得进入学校。 六、学校召开家长会,学校不提供停车位。 七、如逢会务或其它教学活动,未经学校领导批准,原则上不提供车位。
体育卫生安全制度 一、学生要学会自我监督,随时注意身体功能状况变化,若有不良症状要及时向教师反映情况,采取必要的保健措施。如果知道自己有病,应先调养或遵照医嘱参加与自己身体相适应的锻炼,禁止患病、带伤的学生参加剧烈运动或比赛。 二、学生有以下疾病或症状,禁止参加体育活动 (一)体温增高的急性疾病。 (二)各种内脏疾病(心、肺、肝、肾和胃肠疾病)的急性阶段。 (三)凡是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肺及支气管咳血,鼻出血,伤后不久而有出血危险, 消化道出血后不久等。 (四)恶性肿瘤。 (五)传染病及慢性疾病,如乙肝等。 三、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学生,禁止参加长跑等长时间剧烈运动的项目锻炼。
体育课安全制度
一、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体育课中,如确需穿运动鞋时,必须得到体育教师的允许。 二、学生上体育课必须遵守纪律,听取教师关于课堂体育活动应注意的事项,记住安全要领,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要服从教师的安排和体育干部的调配,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 三、在进行包括铅球在内的回赛项目锻炼时,场内、场外学生都必须服从教师安排,在教师指定的位置内站立,注意安全,做到思想不开小差,一切行动听指挥。 四、在单、双杠项目练习时,必须注意自我保护,在无教师或教师指定的学生保护时,学生不能自行练习。 五、课任体育老师为安全责任人,负责上述安全教育。
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的信访工作是学校听取人民群众批评建议,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的稳定,现根据《兰山区教育体育局信访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沂朱保小学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胡锦涛同志的“两个务必”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畅通渠道,规范管理,创造性地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保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分级办理的管理责任制,健全信访工作管理和处理制度,力求将群众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三)认真分析研究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焦点问题,制定处理预案,努力降低重访、越级上访的人次,避免出现上访事件。 (四)加强宣传,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明确,一岗双责 临沂朱保小学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学校一把手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信访工作组组长要具体抓,及时了解信访动态,知情、知理、知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科室的职能作用,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搞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成宝 (校长) 副组长:左世金 范玉辰 (副校长) 成 员:符建厂 张洪涛 刁林林 徐国强 张鹏翔 孟德涛 陈 强 冯 雪 卢修刚 杨大伟 侯琪童 查加伟 (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了解、掌握、落实信访措施落实 负责了解、掌握我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检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2.拓宽信访渠道,多渠道听取建议 (1)设立建议箱 根据区教育体育局的要求,临沂朱保小学校在学校大门口设置了建议箱,建议箱由综治办专人负责,每周末开启一次,并认真填写建议收集记录,及时转交有关领导,做好处理意见的跟踪、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2)开通“校长热线” 根据教育体育局的要求,每周一上午9:30——10:00,为校长热线时间,接听家长或教职工的学校要做好热线接听记录,对群众和学校教职工反映关心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处理,事后材料归档工作,不断树立学校工作的新形象。 (3)畅通家校联系电话 家校联系电话由政教处负责,确保了上报时间值班正常,有值班记录,反映问题及所提建议要做好解答工作,不能及时解答的问题要转交有关领导处理,事后答复。学校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反映人和局信访科说明,要做好家校联系电话材料归档整理工作,以备查阅。 3.落实学校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稳定工作处理水平 学校将制定信访预案,构建学校部门联动机制,发挥公安司法以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作用,依靠职能部门的力量,依法治校,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解决校园突发事件和应急性矛盾。 4.认真解决“三防”问题 我校针对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突出问题,责成有关人员对存在的信访问题和不安定因素认真分析,逐一排查摸底,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处理预案,努力降低重访、越级上访的人次,避免出现集体上访事件。 5.创新工作机制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1)认真学习并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服务于民的思想,坚持信访原则,改进信访工作方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学校信访工作的水平。 (2)对群众来访要做到文明、热情接待,耐心听取陈述,及时认真地处理问题。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解释,防止矛盾激化。对涉法信访问题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3)改进处理信访的方法,对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校领导和有关科室人员要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变群众上访为校领导下访。
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平险简要概述,就是交少量保费获得高额意外伤害、基本医疗的保障。目前是交100元每年,最高保额5W。无论是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住院,都能够报销,是按照比例赔付的。与成人的保险相比,它优惠的多,可以把它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社保”。学平险是可以和商业保险一起使用的。也就是说假如某人的孩子患病,花费4万,学平险大约能报1.8万,其他商业保险再报1.7万,自己自费5000。(这只是个例子,具体金额可能有差别)各家公司都有销售,价格也不一样。这里提供一个国寿的。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2000年短险条款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条款名称: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条款颁发日期 2000-01-25 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条款(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附帖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中小学(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因遭受意外伤害每次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5%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者多次住院,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当给付累计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者经本公司认可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指定医院的限制。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付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牙科护理、整容、先天性缺陷、定期性健康检查、休养康复以及精神病、性病; (十四)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诊疗或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根据每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公布。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的原始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续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和按普通病房标准计算的床位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膳费和陪客费。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附录:1999年保险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10元。 附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可依附录所列保险费收费标准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调整幅度超过30%的,须报总公司精算部备案。 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对外往来的增多,进入校园的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各类车辆频繁进出,给校园管理带来了压力。为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营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停车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部通行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减速缓行,进出校门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后登记,方可进出。学生在校期间,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一律禁止进出。 2.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3.凡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办理手续后由学校通知门卫放行。学综治办先通知保安人员具体时间、路线等,避开学生上学放学和自由活动时间。 4.没有特殊情况,禁止来校的其它外来机动车辆驶入。 5.车辆载物出门,一律门卫工作人员检查,放行。 6.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校警要主动疏导,确保畅通。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 3.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严禁在校园内行驶;上、下班使用者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证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临时停车场),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 2.因办理公务或来校指导工作等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学校保安指挥车辆按指定路线慢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3.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 4.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 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5.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学工处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载物出门时,凭物品出门证放行。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严禁学生骑车上学。 四、管理办法 (一)上学放学时,执勤教师在校门口维持秩序,管制车辆、路队。 (二)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 (三)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造成对学生伤害的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四)对无牌无证,或擅自进入校园以及在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除教育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五)校警负责检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者,必须学习校内车辆管理规定后方可领取车辆,严重违规者除学习规定外,还须其交纳费用,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临沂朱保小学 2022年3月14日 安全值班管理制度 1.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每次值班不得少于2人,并且要有领导带班。 2.值班人员要服从领导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准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岗,交接-班时,要确保不空岗。 3.值班人员要对单位的重要部位进行巡逻看护,下班前都要对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处理,作好记录。 5,设立值班记录,详细记录来往人员和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事件。 6.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7.实行值班责任制,对值班期间发生的案件事故要查明原因,弄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临沂朱保小学)
2022年3月18日
目 录 1、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3、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4、学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5、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6、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7、学校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8、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9、学校食堂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0、学校食堂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1、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2、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3、学校食堂配餐卫生管理制度 14、学校食堂防投毒措施 15、学校食堂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16、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18、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9、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20、学生就餐管理制度 21、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分工职责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应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并根据卫生许可的项目和规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不得擅自超出已核定的范围。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五、食堂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三白”。四勤”即勤洗手、消毒(在工作前、处理原料后,接触入口食品前都必须洗手消毒);勤洗澡、理发,不留长发、长须;勤换工作衣服;勤剪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首饰。“三白”即穿戴白工作服、白帽、白口罩,保持清洁。 六、食堂负责人每天必须检查员工健康情况,发现有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发热、咳嗽、呕吐等症状时,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七、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厨房下水道排水通畅,墙壁、排气系统不积油垢。 八、食品原料采购应保证新鲜、无腐败变质,制售的食品应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及其原料(含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等)应定点采购,做好各类食品产品的索证、索票及台帐记录工作。 九、建立健全纱窗、纱门、下水道铁栅栏等“三防”设施,加强消除“四害”工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提供的各种餐饮用具应洗静、消毒并保洁,保证符合卫生要求。 十一、厨房布局合理,食品加工按规范流程操作,做到生熟分开,冰箱、库房分类整洁摆放。 十二、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加工制作应做到煮熟煮透,不加工无冷藏或变质的隔顿饭菜。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并能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0学时,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对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培训。 学校食堂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四、饭菜留样必须坚持四十八小时。(如当天中午留样到第三天中午)。 五、学校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学校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烹饪食品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到正规的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对产品标签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没有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要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模糊不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4、调料罐必须有明显标记,表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现时上锁,除管理员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入库; 2、库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料分类摆设,食品原料等应离地20cm,离墙20cm,离棚65cm放置;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
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2、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3、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4、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 5、进入烹调间的食品必须洗净,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放在指定的台案上,不得放置在地面; 6、炸制食品的食用油不得反复使用二次以上; 7、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 8、废弃物应置于污物桶内并将污物桶加盖; 9、无防蝇窗纱的窗户不得打开; 10、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 11、负责人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学校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员根据每日食谱要求,通知库管员准备每餐所用食品原料; 二、肉、禽类食品用专用清洗池清洗,用专用菜板、专用刀进行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三、蔬菜类根据不同品种进行粗加工: 叶菜类摘除不可食部分,用洗菜池清洗干净后,用专用案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根茎类:在洗菜池中清洗干净外皮,需打皮处理的,打皮后再次清洗,然后用专用菜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四、粗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工作衣、帽,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五、负责人随时监督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操作情况。 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原料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采购常识; 2、定点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要索取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采购肉、禽类食品要索取检疫证明,采购非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4、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食后无异常; 5、食品原料采购负责人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
学校食堂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进入面食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操作前必须洗手; 2、加工面食品的机械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污物,使用后应该清洗干净;面板使用后不得有残留物; 3、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专用; 4、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 5、污物桶必须加盖; 6、个人物品不得带入面食间。 学校食堂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餐具必须按着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操作流程清洗餐具、用具; 2、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待消毒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3、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4、厨房内待使用的餐具及供客人使用的餐具必须使用餐具保洁柜中已消毒的餐具,否则不得使用; 5、厨房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洗刷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或以75%的酒精擦拭消毒); 6、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 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坚持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清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餐厅内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入侧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为加强食堂卫生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堂饮食卫生安全,维护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订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 检查内容 1、“五四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采购、索证、台账。 3、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身体外观以及着装(工作服、帽、口罩等)。 4、蔬菜残留农药测试执行情况,样菜的预留。 5、操作区、餐厅环境卫生,以及防蝇、防鼠、防蟑、防尘等设施。 6、各种食品、调味品的放置、保质期、货源“三有”。 7、食品加工烹饪过程,成品成熟度。 8、凡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人员组成 1、由分管副校长组织政教处、总务处相关领导和师生代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工作指导。 2、由总务处负责人会同政教处进行每天的例行检查和工作指导。 3、由食堂负责人进行日常全过程的自检自查和督促。 三、检查人员工作责职 1、牢固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意识,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认真按时检查,严格把关。 2、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坚决杜绝走过场;做到“三不放过(问题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查明不放过、问题无整改措施不放过)”。 3、善于听取食堂工作人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4、认真做好台账。 5、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工作,接受指导。 学校食堂配餐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携带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上岗; 2、每天配餐前后必须将紫外线灯开启30分钟,对配餐间进行空气消毒; 3、配餐间内的一切食品容器、用具、餐具必须洗净、消毒; 4、操作台使用前必须用75%的食用酒精擦拭消毒; 5、杂物及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入配餐间; 6、出售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手不得接触钱币餐票等污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洗手; 7、操作完毕后关闭门窗。
学校食堂防投毒措施 1、严把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各环节的安全关; 2、原料库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库房随时上锁; 3、厨房内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4、定期对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投毒意识; 5、各环节由专人负责,食堂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 学校食堂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为保证师生员工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四、严格执行“五四”制。 五、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及各种食品原、辅料,渠道正规,采购时须查验各种标识、感官形状,索取供货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质监局检验报告复印件(肉类索取当日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供货商印章(红章)。 六、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不得有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七、食堂各加工间、库房,区域划分明确,用于食品加工、储存的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食品储存、加工、经营场所应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外环境整洁。 九、食品加工各工序应明确责任人与责任,层层把关,确保不合格半成品、成品不流入下一工序和进入销售环节。 十、每餐供应的食品,均需取样,在专用冰箱中留样48小时备查。 十一、若就餐人员中,有食物中毒症状出现,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报告:卫生监督所报告电话; (二)迅速救治有食物中毒症状者; (三)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十二、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切责任。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者方可上岗,工作时要佩带或随身携带健康证; 2、从业人员每年定期体检,合格者领取当年的健康证,健康证超过一年者,视为无证; 3、责任人每年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掌握结果,发现“五病”人员及时调离岗位; 4、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晨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后,由食堂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食堂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3、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特别制定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回收给养殖户。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学校全体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高登科同志负责。学生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饭菜留样应存放于冰箱,温度应在2-8摄氏度,具体管理由夏永洪 、 余刚敏同志负责。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和市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七、凡不负责任,检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就餐管理制度 1、按“食堂开饭时间”就餐,买饭要自觉排队、严禁挤队、插队,喧哗打闹,保持食堂良好秩序。 2、讲究卫生,剩下的饭菜应倒入指定缸桶,不准随地乱扔、乱泼。 3、爱护餐厅的门、窗、桌等一切设施,并保持整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尊重炊管人员的劳动。对伙食如有意见,应向有关领导提出,通过协商解决。 5、除特许者外,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厨房。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分工职责 为使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实施,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左世金(副校长),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全面工作。 副组长: 陈强(总务办主任),具体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全面工作,健全和完善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制度和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保证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成 员: 张垒:负责协调和明确食堂人员的职责与分工,拟订菜谱,组织好采购计划,验收食品入库,班级营养餐分配、餐具管理,做好食堂、食品安全、卫生和饭菜留样等工作。 陈福禄:管理好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进行专账管理。 张垒(事务长):按日作好详细的台账登记,根据经费收支情况登记账簿,按照食品卫生和采购知识,做好采购计划,进行原料采购和索证索票,填好采购、进货、验收台账,完备签字手续,按月结算,日清月洁;密切配合学校总务作好校务公开。 高登科:负责学生分班称米造册、登记每餐下锅用米和菜,做好仓库卫生与安全。 张聪、英飞、崔效瑞、杨航:组织全校学生就餐工作,保证良好的就餐秩序,确保学生文明就餐,管理好学生就餐用具,即时回送食堂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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