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北园路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2025-05-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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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北园路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学校师生健康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生营养健康与学校食品安全提升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为推进本办法的实施,特成立临沂北园路小学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由校长苗启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一)临沂北园路小学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孟雷 副组长:左爱娟 张大魁 李洪杰 唐学成 赵玉娟 成员:亓红伟 杜文峰 王洪海 秦鹏飞 (二)临沂北园路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张大魁 成员:亓红伟 杜文峰 王洪海 秦鹏飞 郭朋 高梅 二、本制度规定了食堂组织制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学校食堂食品储存、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学校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条款。 (一)组织制度 第1条 明确学校食堂管理行政科室,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和管理制度。 第2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学校食堂 “非营利”要求,加大投入,制定落实 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校食堂盈余款(含历年的盈余款) ,要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 第3条 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学校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工作。 第4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现任校长(法人) 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及食品安全工 作负总责。学校建立由学校领导、总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 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 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 2 次专题会,研究学 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第5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合 理配置人员,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 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第6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 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 制度,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 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 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餐具饮具及设施设备清 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 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 日常检查、投诉受 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8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 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学 校食堂要建设覆盖粗加工区、烹饪区、专间、专用操作区域、餐 饮具清洗消毒区等关键点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全程记录食堂操作 过程,可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观看,已实现监控视频图像上 传至监管部门。 第9条 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制度,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 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10条 学校应在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 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应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 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岗。 第11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2)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 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 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 有伤 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 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 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 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 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以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 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12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 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三)学校食堂食品采 第13条 规范原材料采购程序。临沂北园路小学食堂食材按照兰山区教体局的要求进行落实大宗食品集中采购。按要求实地考察、签约确定的供货单位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且社会信誉良好,能够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全面满足学校食品采购索证、进货查验和台 账记录要求。签订合同时要附带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书,明确供货方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 “优质、安全、价廉”的食品进入学校食堂。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14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 第15条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 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 凭证。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 食品安全。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感官异常、手续不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学校食堂食品储存 第16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 出库应有专人负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 第17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 合理确定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 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 第18条 食品储存场所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 设施设备。食品储存要分类、分架、离地存放,离墙离地 10cm, 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宜 使用密闭容器储存,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 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 求,严禁用非食品级包装物或盛装容器贮存散装食品。 (五)学校食堂食品加工 第19条 学校食堂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 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 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 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 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配备《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操作规范》 所规定的其它设施设备。 第20条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等相关要求。 第21条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鲜黄花菜、苦杏仁、竹笋及其制品、木薯及木薯制品、散装食用油、野生蘑菇、苦味的瓠子、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不得制售豆角、韭菜类食品,豆浆必须烧熟、煮透。 第22条 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 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23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硝酸盐、亚硝酸 盐、硼砂等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 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24条 食堂食品加工设备、用具和盛放直接入 口食品 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食品加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加 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 及时清洗各种设备、用具和容 器,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清洁。 (六)学校食堂食品供应 第25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餐制, 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提倡节约,减少浪费现象。 第26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第27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量化分级等级标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日常监督检查 结果记录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 、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学生就 餐场所应张贴节俭养德、食品安全、营养均衡、健康饮食行为等 宣传资料,引导学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营养用餐、文明用餐; 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 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 示标识,体现学校教育特性和校园文化氛围。 第28条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 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 第29条 做好餐具用具的清洗与消毒,每餐按规定对食品容器、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七)食品营养管理 第30条 学校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学校食堂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31条 学校配备专(兼) 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第32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由膳食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和安全卫生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八)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第33条 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纳入学校统一设置的食堂专账分点进行明细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34条 每学期期末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 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35条 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 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 第36条 学校食堂可按月收取餐费;。 第37条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38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九)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第39条 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不 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40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设立由校长、总务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经营管理负责人组成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至少配备 1 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41条 学校应对师生每学期至少开展 2 次以上食品安 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每周应组织开 展不少于 1 次的食品安全隐患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详细记录,做好整改和复查,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42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配备专用 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 ,由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 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 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 内, 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48 小时以上。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43条 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常规措施,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44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45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按《临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 49 号) 文件相关要求,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区政府和卫 健、疾控、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 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 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46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47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48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 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十一)监督检查 第49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制度,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和服务的意 见,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第50条 学校每学期应开展就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 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卫生、安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不断加强服务管理工作。 第51条 学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 患。 第52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 第53条 学校食堂推行食堂“4D+”管理方法,将食 品安全管理工作模式化、标准化、规范化,采取 “明厨亮灶”等 形式,实现透明化、可视化安全管理,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 第54条 建立公示制度。每学期公示食堂财务收支情况, 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生食堂盈余严禁用于 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 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55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 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 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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