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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精神病医院患者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
2024-05-24    点击数:  
 索引号  lsqjsbyy/2024-000005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精神病医院  发布日期  2024-05-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精神病医院患者住院期间应知晓的相关事务
索引号: lsqjsbyy/2024-0000056
发布机构: 兰山区精神病医院
公开目录: 住院须知
发布日期: 2024-05-24

1、请您向医务人员如实的详尽提供您的身份证及健康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

2、请您的物品摆放整齐,床头桌上只放茶杯,床下放脸盆、便盆,请将生活用品放在床头柜内,窗台上请勿摆放物品,禁止病房内晾晒衣物及毛巾,请把多余物品带回家。

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请务必于入院3日内携带患者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患者)或社会保障卡(职工医保患者)《住院患者参保身份审核确认单》到住院处办理信息上传手续,住院期间严禁至门诊或药店产生任何报销费用(含慢特病门诊报销、职工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等)否则将影响报销,后果自负(医保处电话:0539-8011165)

4、意外伤害患者请务必于入院3日内将填写完整的《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审核表》交本院医保办审核,逾期未办理的将影响报销,后果自负。

5、请您遵从医师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治疗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在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高开病房。

6、陪护人员及病人未经许可请勿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历及医疗文件。

7、在医疗活动中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和实验性医疗等,请您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签署相关的同意书。

8、在住院间自开病区、高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

9、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10、医院探视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到11点,下午14点到16点为避长久等候,请您告知亲朋好友,如有特殊情况,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11、陪床陪护:陪护人员需24小时陪护,每次仅限一人,未经允许,请不要擅自高开病区。

12、保持安静:为创造一个安静的治疗环境,请不要在病区内吸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休息:为防止交叉感染,请不要自行更换床位,互串病房或躺他人床铺。

13、讲究卫生:为保持病室空气清新,要注意通风;讲究个人卫生,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勿留长指甲;请不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肩,不要往窗外倒水、扔东西;剩余饭菜请倒入垃圾桶内,不要倒入水池等处请文明入厕。

14、为了保证输液治疗安全,请不要自行调节滴速。

15、按时缴费:为保证治疗效果,住院期间请您及时缴纳住院费,以免影响治疗。

16、注意安全:①严禁在设备带处悬挂任何物品,氧气筒、吸氧端口、吸氧装置处严禁明火,严禁自行调节与治疗相关的设备或装置;严防摔伤、烫伤、坠床、陪护椅、轮椅挤压伤(尤其儿童、老人)等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儿童站在窗台或者头伸出窗外,以及严禁儿童站在陪护椅上蹦跳、玩耍;③患者及家属的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以防丢失;节约用水、用电,注意消防安全,严禁使用私人电器(如电炉、电锅、充电宝等),禁止病区吸烟,禁止使用明火(如酒精炉、蚊香、火机等)危险品。

17、办理出院手续时,需携带患者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患者)或社会保障卡(职工医保息者)、住院押金条、《住院患者参保身份审核确认单》等相关材料到出入院结算办理。请您务必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结算报销手续,跨年度逾期未办理者将无法报销,后果自负。

18、如您需要复印病历,请在出院2周后(节假日顺延),携带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单据,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病案室办理复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请到病案室咨询。(病案室门诊主楼后北楼2楼,电话0539-5771717)

19、我院为无烟医院,请您不要吸烟,吸烟者请到室外吸烟区。

20、我院投诉电话:0539-8011101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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