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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6-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2-000011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关于印发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2-000011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6-30

LSDR-2022-002003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兰山区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资金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中确定为工业、仓储、商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用地除外。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入市资金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缴纳的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代为收缴,开具财政票据。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入市成本(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一)取得成本包含参照同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标准的占地补偿费(两补资金+社保补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指标调剂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业务支出等。

业务支出包括测绘费、土壤污染分析费、考古调查勘探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与土地入市有关的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是指为满足项目基本建设需求,进行“道路、供水、供电、场地平整”等与入市地块相关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

(三)入市成本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镇街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算,并出具成本核算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和区自然资源部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通过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使用期限、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缴纳义务人、缴纳期限、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相关交易信息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方根据合同要求结清价款,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入市收入清分至相关单位。

第十条 入市收入中入市成本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清分至有关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相关镇街后,由镇街拨付至有关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以及其他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支出。

第十二条 镇街政府要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入市土地收入,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和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审计、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0日。

实施期间国家、省、市颁布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或从其规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可参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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