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区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共卫生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评估、健康教育及预防医学科研、教学培训等工作;为全区制定公共卫生法规、政策、规划、项目等提供技术支撑、情报信息、综合研判和咨询意见。
(二)开展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地方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预警及国民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危害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对策和措施,承担全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反馈及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开展各种传染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等工作。强化对区属医疗机构及时报送疾病信息的指导监督,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打造专业化、现代化的疾病预防控制与临床救治网络,重大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向区委重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指挥机构报告。
(四)指导区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应急处置,联系协调高层次专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五)开展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公众健康理论及技术相关临床研究、指导,以及相关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推广等。
(六)负责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组织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
(七)承担健康教育、健康科普与健康促进职责,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八)开展疾病和传染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受委托开展疾病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相关技术服务。
(九)开展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指导,牵头组织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相关的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区级监测分析、人员培训等辅助工作。
(十)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负责受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