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文字解读:公平竞争监管相关问答 | ||||||||||||||||||||||||
2023-09-2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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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通过建立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监管。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规定。2022年6月最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举措,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对《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就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提出的意见是否具有约束力? 是。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工作协调机制、政策审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保障制度,制定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配套规定,正在抓紧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言,《反垄断法》第6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21条规定,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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