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2023年兰山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2023-07-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23-000015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2023年兰山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23-000015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扶持政策措施名单
发布日期: 2023-07-26

一、养老服务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

3.《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4.《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21〕29号)

5.《兰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临兰民〔2023〕53号)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省级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40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2021年1月1日起,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

省级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10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3000元。

(三)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补助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省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奖补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五)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奖补对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奖补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省级奖补对象:2021年1月1日以来,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省级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八)省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补助对象:省民政厅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

补助标准: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政策

(九)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主动适应我省老龄化进程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聚焦养老服务重点难点堵点,省级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试点奖补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发展。具体方案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兰山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金雀山路57号11号楼

联系电话:0539-8198517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春、夏),1:30-5:00(秋、冬)。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6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认定。

2.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三)办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对象、政策服务内容和标准、实施部门)


兰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牵头责任部门

60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区卫生健康局

4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兰山公安分局

5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兰山交通分局

6

参观公园和景点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

7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区文化和旅游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8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区教育和体育局

9

法律诉讼服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或者人社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区民政局

11

健康管理服务

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组织2次上门免费体检。

区卫生健康局

85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按规定向8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5-89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岁每人每年36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年7200元。

区卫生健康局

特困老年人

13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区民政局

14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区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5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改造对象范围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区民政局

经济困难老年人

16

最低社会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联合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帮扶。

区民政局

17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区民政局

18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公证受理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区司法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19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区民政局

20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区民政局

21

委托服务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区民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22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居家照护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其中,居家照护服务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医、代办等;智慧养老服务包括配备智慧养老服务设备等。

对评定为3级(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30小时;评定为2级(中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享受标准不低于20小时;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标准为30元/小时。

区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3

优抚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4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老党员和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养老关爱

对愿意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党员、老战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照护服务,满足老党员、老战士生活照护、医疗保障、心理疏导等方面需求。

一般按每人每月24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对未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老党员、老战士,采取“适老化改造+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1+2”模式进行居家养老。居住场所适老化改造费用,一般按照每户1500元左右进行保障。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一般按照每人每月20小时左右照护服务、每小时25元左右进行保障。

区委组织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为低保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区民政局

2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7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对申报通过后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申报通过后的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区卫生健康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28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9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区民政局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