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老机构投资指南(2023年) | ||||||||||||||||||||||||
2023-07-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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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环境 山东是人口大省,是全国唯一户籍和常住人口双过亿的省份。截至2020年底,60岁以上老年人2122万,占比20.9%;65岁以上老年人1536万,占总人口的15.1%。 党的十八大以来,山东各级各部门聚焦老有所养,积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全省共建有各类养老服务床位66万张,较2012年翻了一番。养老机构达到2486家,护理型床位占60%,提前4年达到国家养老规划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从无到有,发展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752处、农村幸福院12024处、助餐食堂7920处;创新发展“家庭养老床位”5.2万张,推动专业服务向家庭延伸。 二、申请条件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办理程序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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