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
2022-12-0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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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截至目前,我局没有进行过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如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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