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 ||||||||||||||||||||||||||||||||||||||||||||||||
2023-03-0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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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兰山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条件 持有兰山区常住户口或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应按照本人申请→镇街道(经开区)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镇街道(经开区)审核确认→公示→发放低保金等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提出申请、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镇街道(经开区)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家庭,在村(居)的协助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困难情况等状况进行核实,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将结果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区民政局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镇街道(经开区)审核确认过程进行监督。 4、对所有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长期公示。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镇街道(经开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四、救助标准 自2023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为871元,农村低保标准683元。 五、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书 2.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3.户口簿 4.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原件2份,纸质) 5.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说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6.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春、夏),1:30-5:00(秋、冬)。 七、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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