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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份兰山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公示名单
2018-09-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18-000001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2018年9月份兰山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公示名单
索引号: lanshanqumzj/2018-0000016
发布机构: 兰山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公示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9-30

一、低保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持有兰山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自2015年10月起,兰山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00元。

自2016年10月起,兰山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410元。

自2017年7月起,兰山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700元。

自2018年9月起,兰山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200元。

二、低保办理程序

申请低保应按照本人申请、镇(街道)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区级审批、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等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家庭的种养殖、打工及拥有房屋、车辆、农机具等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2、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困难情况进行信息核对,核对信息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进行核实,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和村(居)两委成员等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姓名、人口、家庭收入等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收到提报的拟保家庭信息后,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将拟保家庭信息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并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低保金。

4、对所有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长期公示,按季度及时更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区民政局及镇(街道)应当对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定期核查,根据其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决定增发、减发还是停发低保金。

三、监督投诉电话

兰山区民政局:8198193;

兰山街道民政办公室:8029233;

银雀山街道民政办公室:8179131;

金雀山街道民政办公室:8133958;

柳青街道民政办公室:6379838;

义堂镇民政办公室:8627986;

白沙埠镇民政办公室:2910356;

枣园镇民政办公室:8633035;

半程镇民政办公室:2912728;

李官镇民政办公室:8672968;

汪沟镇民政办公室:7302643;

方城镇民政办公室:7302321;

兰山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7251006。

  
附件【兰山区农村低保家庭9月份公示名单.xls
附件【兰山区农村特困人员9月份公示名单.xls
附件【兰山区农村低保9月份调整公示名单.xls
附件【兰山区城市低保9月份动态调整公示名单.xls
附件【兰山区城市低保家庭9月份公示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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