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 ||||||||||||||||||||||||||||||||||||||||||||||||
2023-07-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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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兰山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 周 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1.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按照本人申请→镇、街道(经开区)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镇、街道(经开区)审核确认→公示→选择供养方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集中供养人员,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个人。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镇、街道(经开区)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对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家庭,在村(社区)的协助下,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实,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将结果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区民政局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督促镇、街道(经开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五、供养标准 自2023年1月起,农村特困生活补助888元,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1133元;照料护理补贴自理人员190元,部分自理人员484元,完全不能自理人员847元。 六、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书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户口簿 4.根据需要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材料 5.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片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春、夏),1:30-5:00(秋、冬)。 八、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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