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份兰山区特困人员公示名单 | ||||||||||||||||||||||||
2019-05-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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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人员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保障标准: 自2018年9月起,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特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完全不能自理人员)、1800元(部分自理人员)360元(自理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2.受理审核。各镇、街道(经开区)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各镇、街道(经开区)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经开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救助供养标准,将资金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统筹使用;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镇、街道(经开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三、监督投诉电话 兰山区民政局低保科8316300 兰山街道民政办8029233 银雀山街道民政办8179131 金雀山街道民政办8133958 义堂镇民政办2912728 柳青街道民政办6379837 白沙埠镇民政办2910097 枣园镇民政办8633130 半程镇民政办8690132 李官镇民政办8672986 汪沟镇民政办7302643 方城镇民政办7302321 经开区社事局725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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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村特困2019.5月公示名单.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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