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 ||||||||||||||||||||||||||||||||||||||||||||||||
2023-05-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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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兰山区常住户口或在兰山区辖区内的外来常住人口,因下列情况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 教育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 意外事故救助: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进行救助。 对其他困难程度较轻的家庭或个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二)《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1份,纸质) (四)户口簿(复印件1份,纸质)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原件1份,纸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不需要重复签订) (六)患病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1份,纸质);车祸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1份,纸质)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火灾需提供出警证明(原件1份,纸质)或照片若干(原件1份,纸质);生活困难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等(原件1份,纸质) (七)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纸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镇、街道(经开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镇、街道(经开区)接到申请后,按照救助条件,在村(社区)的协助下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附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火灾证明、照片,交通事故证明,子女就学证明等)。 (三)审核确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街道(经开区)进行审核确认,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春、夏),1:30-5:00(秋、冬)。 六、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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