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救助范围及申请程序 | ||||||||||||||||||||||||
2017-01-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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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范围 1、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突发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因患重大疾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在本辖区内居住(取得居住证)、就业一年以上,经区政府确认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临时困难家庭; 4、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或空挂户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居住地村(社区)或镇(街道)进行受理。 2、审核:村(社区)或镇(街道)接到申请后,按照救助条件,村镇两级共同进行调查、审核、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困难救助的,附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突发疾病救助的,附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申请重大火灾救助的,附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村(社区)委会和消防部门的证明、火灾照片;申请重大交通事故救助的,附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鉴定书和车辆保险部门理赔单;申请教育救助的,附本人申请、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子女就学证明及交费单据); 3、审批:镇(街道)对有关材料进行入户复查。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研究审批,按照政策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将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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