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 ||||||||||||||||||||||||
2025-04-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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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景区门票、餐饮住宿、商超百货、停车收费等行业市场价格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守法诚信经营 各类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2.执行明码标价 各类经营者应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按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旅游景区、停车场要在进出口显著位置处张贴收费公示牌,并严格执行特殊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以“时价”等模糊标价。商超百货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3.杜绝价格欺诈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明示折价、减价的基准,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交易;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4.严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宾馆酒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客房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和赔偿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全区各类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节日市场巡查,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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