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4号)
三、办理条件
(一)小微企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范围。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范围。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按规定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创业人员。
(三)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范围。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2000元/岗位。
四、需要材料
(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1、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3、企业财务报表;
(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1、《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
5、工资发放表;
五、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1、镇街道人社所收集材料、初审盖章后报区人社局。
2、区人社局复核材料、录入山东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比对工商注册信息、比对劳动合同备案信息、比对社保缴纳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后,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
3、资金到位后,和企业联系,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单位:兰山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创业指导科
地址: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大厅2号楼322室
联系电话:0539—806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