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因此,普查工作人员对接触到的个人和企业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信息安全的问题,普查对象大可不必担心。
相关政策文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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