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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发改局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2024-03-0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3-000000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  2024-03-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兰山区发改局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索引号: lanshanqufzhggj/2023-0000003
发布机构: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目录: 执法岗位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3-08

序号

承办科室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对应责任事项

1

投资科

行政许可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

投资科

行政许可

按照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投资科

行政许可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许可

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5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许可

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6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许可

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7

电力煤炭科

行政许可

负责拟订全区煤炭开发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

投资科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9

投资科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0

投资科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1

投资科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2

投资科

行政处罚

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3

投资科

行政处罚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4

投资科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5

财金科

行政处罚

对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6

价格信息中心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7

价格科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8

价格科

行政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9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处罚

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0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1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2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3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4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5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6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7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8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窃电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29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0

电力煤炭科

行政处罚

对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1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处罚

对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2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处罚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3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处罚

对违法在管道附近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4

能源规划科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及安全生产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

能源规划科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

能源规划科

行政处罚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7

能源规划科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8

能源规划科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9

能源规划科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0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1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2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3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4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重大危险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5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6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7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8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9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煤矿企业(煤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事故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0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1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2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评价、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3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评价、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4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5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6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7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8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9

安全管理科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60

价格科、价格信息中心

行政强制

加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61

价格科、价格信息中心

行政强制

先行登记保存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事项。

62

石油天然气和物流发展科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63

电力煤炭科

行政强制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64

价格科

行政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监督责任。对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等活动进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65

价格科

行政给付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

2.根据《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认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66

价格信息中心

行政奖励

价格监测预警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据《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67

价格信息中心

行政奖励

价格监测预警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据《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68

投资科

行政检查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69

投资科

行政检查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70

投资科

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履行检查监督责任,对违法的给予相应处罚。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71

投资科

行政检查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节能调控实际需要,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履行检查监督责任,对违法的给予相应处罚。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72

电力煤炭科

行政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73

电力煤炭科

行政检查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4

能源规划科

行政检查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75

能源规划科

行政检查

对全省能源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76

电力煤炭科

行政检查

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77

电力煤炭科

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78

电力煤炭科

行政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79

电力煤炭科

行政检查

煤矿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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