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2023-06-1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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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山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从事艺术、科技、体育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章 办学行为分类管理 第三条正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为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街道(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或认可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同类表彰在加分时只按最高奖项加一次,不重复累加;不同类奖项可以累加,每年度内每家校外培训机构最高加分为10分。 第四条负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机构实行负面清单扣分制度。每一年度内赋予每家校外培训机构20分的基础分,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第五条黑白名单管理。对一年度内积分20分以上(含20 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白名单”。对一年度内积分少于10分(含1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重点监督名单”。对一年度积分为0分及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第六条抵扣。被扣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如有加分事项,可以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其中,一次性被扣完2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加分事项抵扣。 第三章 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8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6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4分;获得教育类区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2分;获得教育类街道(乡镇)级及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1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文明城市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街道(乡镇)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一次性加1分。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一次加2分。推荐参加市级层面展览、展示以及其他活动的机构,一次加1分。 第四章 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20分: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 (六)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八)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九)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严重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发重大舆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 (十五)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 (十六)违反《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接收学龄前儿童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的; (十八)实际终止经营,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不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十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10分: (一)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或擅自改变办学地址的; (二)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调查或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 (三)未按照政策文件要求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资金、课程及其他监管的; (四)接受资金监管后未将收取的培训费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存在联合串通涨价及其他妨碍市场正常竞争行为的; (六)校外培训材料编写或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不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 (七)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给予中小学在岗教师回扣招揽生源的; (八)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的价格欺诈行为的; (九)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或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发较大舆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教师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导致受教育者权益受到较大损害的; (十一)未取得线上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 (十二)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5分: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未公示证照、收费、从业人员资质和教育教学相关信息或公示材料不真实的;群众投诉集中,同一问题被投诉3次以上的; (四)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早于新课开始前一个月的;按课时收费的,超过60时课时,续费早于剩余20课时的;一次性收取费用超过5000元的; (五)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利用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七)聘用无教师资格证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违反相关规定聘用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担任教师的; (八)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未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的; (九)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的; (十)不按规定报送各类材料导致整体工作延迟的; (十一)教职员工以机构和个人名义对中考、高考命题工作和录取政策发表不当言论;宣传、炒作所谓中高考状元;对省域、市域、县域内的学校进行比较、评价、排名;宣传曾在本机构参加辅导的学生及其成绩;对提高分数和包过录取线进行承诺;利用机构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发布、转载任何未经官方发布、证实的信息的; (十二)以招生政策说明会、解读会、家长会等名义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进行解读、评价的; (十三)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 (十四)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达到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 (十五)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及比例未达到省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不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 (十六)存在其他一般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第十三条一个行为违反了多个扣分事项,按最高扣分执行。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积分管理以年度为积分计算周期。积分情况做为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和实施黑白名单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根据赋分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黑白名单管理,黑白名单动态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2年的管理,在有效期出现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少于20分的,移除白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1年的管理。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违法违规事实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1年的管理,1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有负面办学行为的,应制作《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扣分告知书》,由校外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扣分告知书送达回证》签字确认并盖章,做为积分依据存档。 第十八条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办学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纳入与修复 第十九条纳入程序。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拟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书面告知相关培训机构,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培训机构依法提起陈述申辩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以及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依法纳入“重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名录。 第二十条修复程序。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违规主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重点监督名单”。非因主观故意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对已修复的主体,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年度积分从每年的1月1日起算,到12月31日为一个积分周期。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白名单”“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有效期自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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