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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解读:关于《兰山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处理暂行办法》的汇报

来源: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点击: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兰山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处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兰山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过错责任处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过程

区司法局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法律顾问、相关科室人员参与起草工作,经过3次讨论完善,形成了《办法》初稿。随后,征求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讨论行政复议应诉过程责任、处理办法等内容的设定情况,进一步统一了拟定意见。近期,区司法局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了深入论证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订本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责任追究原则、主体。

第二章行政复议过程责任。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审理、决定履行等四个环节中对行政机关相关过错责任应当进行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责任。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的主要情形,规定了该类案件应当予以过错责任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诉讼过程责任。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判决履行等三个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相关过错责任应当进行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明确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情形,规定了该类案件应当予以过错责任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处理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错责任处理的方式和相应适用情形,明确了“可以不予处理”、“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规定了有两个(含)以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职责发生迁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等三种个别情况的处理原则。

第七章附则。说明了《办法》实施日期。

解读单位:兰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议题解读人:李倩

联系电话:0539-83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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