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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价格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年01月31日至202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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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规定,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核定原则为: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收益率原则上为0;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确需提高收益的,最高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结合我区农业供水运行成本测算情况,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供水价格,制定了关于兰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价格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对收费标准有意见,请于2024年2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兰山区政府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在线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lsqfzhggjbgs@ly.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区政府大院4号楼,邮编:276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价格收费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539-8317916 0539-8131831。

附件:

关于兰山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价格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兰山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39号)、《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供水运行成本情况,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

(一)自流灌区供水价格。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供水基本价格为0.0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供水基本价格为0.16元/立方米。

(二)提灌和井灌区供水价格。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供水基本价格为0.19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供水基本价格为0.35元/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协商水价,可根据农作物生长周期和用水季节,在基本水价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水价格,实行协商水价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农业供水分三档,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的1.2倍;第三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的2倍。不同灌区各类作物具体用水定额由区农业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公布。

以上价格为农业供水终端计量水价,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公示公开,严格按照规定价格计收水费,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有关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