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精神,为完善我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大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水平,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给予一定补贴,以房票的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兰山区行政区划内自行购买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兰山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兰山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建立房票使用的商品房房源库,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安置房销售行为监管和房源安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和房票使用兑付;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属地镇街是房票安置片区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房票票面内容
第五条 房票制定核发。房票样式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编号、加盖房票专用章生效,由区住建局会同实施单位核发。
第六条 安置人员信息。房票应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房屋位置等信息。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安置补偿金及房票安置补贴的总金额。
(一)量化货币补偿金。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现行时点进行评估货币价值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票安置补贴。房票安置补贴按照每户12万元或者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上浮10%的标准计算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第八条 房票签发日期及有效期。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被征收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方式领取,领取货币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
第九条 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由被征收人持有,可用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之外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或获取)商品住宅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税收优惠”的税收减免。
(二)被征收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的,应持有被征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房屋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被征收人出具的房票使用人证明的相关材料。
(三)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征收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办理挂失作废手续并进行登报挂失,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原房票作废。
(四)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第三章 房源库
第十条 房源类型。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兰山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由区住建局组织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住宅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标准和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对于在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物业服务等阶段群众投诉较多、评价较低的开发项目不得纳入房票安置房源。
第十一条 房源库名单。兰山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进入房源库,提供房源的户型、面积、套数、小区配套情况、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详细资料,执行房票安置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楼盘全部商品房纳入房源库。
第四章 房票安置程序
第十二条 签约
(一)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在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房屋腾空交房之日发放房票。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 选择房票方式安置后,视为住房安置结束。
第十三条 房票购房。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源库中选购房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后,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抵扣购房款。
购房所需资料:
1.房票;
2.房票安置补偿协议;
3.房票所有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房票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使用房屋票的,应当提供实际使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房屋票所有人确认书。
5.其他资料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购房款支付。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区属国有企业按房票金额结算,以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作按揭贷款(房票金额),由片区开发主体5年内还清贷款;房票金额不足以抵扣购房款的部分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房票结算
(一)在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等申请房票金额结算。房屋征收部门应自收到资金结算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并通知委托的商业银行兑付资金。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收到资金兑付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款转账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退房处理。已使用房票购房的原则上不予以办理退房;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房票安置补贴等补助必须足额退回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予以兑付。
第十六条 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购房的多余部分,房票使用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复印件、已经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补贴(领取货币部分=剩余房票金额×量化货币补偿金所占房票票面总金额的比)。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量化货币补偿金的税收优惠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政策办理,房票安置补贴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涉及费用依法应由购房人承担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到期兑付。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到期后,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原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票面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自动放弃房票安置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自行申请进行房票安置。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