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征集结果
2024年7月4日至8月4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兰山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线上线下均未收到来自社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关于《关于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征集结果
2024年7月4日至8月4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兰山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线上线下均未收到来自社会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增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兰山区政府网站“首页-互动-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lsqawh@ly.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60号,邮编276002,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固本强基筑基础,坚持“宣传教育警示为主,日常监管执法为主,标准规范运行为主”,着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监管机构,塑造“忠诚、实干、担当”应急管理队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
第三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镇(街道、经开区)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为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为各分管领域的直接责任人,站所(科室)负责人为监管领域的具体责任人;工作区书记、主任为所辖区域的直接责任人,工作区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村居(社区)书记、主任为本区域的直接责任人,村(居)两委成员为具体责任人。
党委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应急安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列席。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条 各镇(街道、经开区)实现“六有”: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物资、有培训演练。设立应急安全保障服务中心,确定1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区、镇(街道、经开区)两级双重管理。配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需办公用品,统一配备安全生产调查取证设备、专用检查仪器以及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村社区实现“三有”: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化”,村社区设立应急安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社区配备2—3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有条件的村配备兼职安全生产协管员。
村社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隐患排查、违法行为上报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的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党委政府。
第七条 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的吸纳与培养,鼓励镇(街道、经开区)、村(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鼓励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到高危企业、规上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保持应急管理队伍稳定,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人员变动时,须经区编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同意,及时配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加大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制定专门培训计划,采用轮训、调训、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一线监管人员安全培训,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安全培训。
第三章 应急管理执法
第十条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突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与上报。
第十二条 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查处与上报;参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镇街道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急管理执法权。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根据管辖权限负责辖区内危化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
(二)现场处置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三)调查取证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行政处罚权。对适用警告或对个人及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应急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制定年度应急管理执法检查计划,减少执法频次,提高执法水平。每次检查前,应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
第十六条 强化执法联动,加强属地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或报告。知情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属地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问责。加强部门、镇街道(经开区)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第四章 网格化实名制监管
第十七条 落实网格化实名制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类、划干分净、责任到人”的实名制监管方式,按照“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有事,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体系。建立“横到边”的镇(街道、经开区)、工作区、社区村(居)三级安全生产网格,镇(街道、经开区)为一级网格,工作区为二级网格,社区村(居)为三级网格。按照一级网格重点监管规模以上企业、高危企业,二级网格重点监管规模以下企业,三级网格重点监管消防、建筑施工、商贸物流、农业农村等行业领域“九小场所”。
建立“纵到底”的行业监管、业务主管、综合监管三类网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镇(街道、经开区)要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站所(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八条 实名制责任领导职责:
(一)加强对实名制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检查实名制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岗位实名制管理职责;加强对实名制责任人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安排部署实名制岗位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实名制责任人职责:
(一)监督检查实名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要直插一线岗位,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警示提醒、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及防控等情况;一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与遵章守纪、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及劳动防护情况、现场处置与紧急避险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二)对实名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及时将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上报。
(三)督促、指导实名制企业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四)建立实名制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档案,并实施动态监控。
(五)实名制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强化网格化实名制监管责任考核。采取精准识别、精准建档立卡、精准施策等措施,推进实名制监管责任落实。通过日常考核、专项督查,委托第三方利用平台电话访问、问卷调查及综合评估等方式,实行精准考核,确保安全监管到点、到事、到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树立争先进位意识,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镇(街道、经开区)及工作优秀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连续2年受区以上表扬的镇(街道、经开区),应急安全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安全监管先进经验、做法,被市级以上推广交流的,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畅通应急管理人员进出渠道,保证队伍的生机活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予以提拔、重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地调离应急管理队伍。情节严重或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区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督导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基层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重大安全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后督查制度,通过抽查企业主体责任、实名制监管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等落实情况,督查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与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启动问责”,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
1、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固本强基筑基础,塑造“忠诚、实干、担当”应急管理队伍,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监管职责,确保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进一步细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起草过程
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参考了兄弟县区的先进做法,与区安委会有关单位会商后,共同制定了办法。初稿形成后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镇街道、经开区,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最后根据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区司法局的初步审查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4.主要内容
《兰山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1条至第3条,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固本强基筑基础,坚持“宣传教育警示为主,日常监管执法为主,标准规范运行为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不能让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4条至第9条,主要明确基层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各镇(街道、经开区)实现“六有”:有班子、有机制、有预案、有队伍、有物资、有培训演练,村社区实现“三有”: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
第10条至第16条,主要明确应急管理执法方面的要求,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镇街道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
第17条至第20条,主要明确网格化实名制监管方面的要求;落实网格化实名制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类、划干分净、责任到人”的实名制监管方式,按照“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人有事,人人有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体系,明确了实名制责任领导、责任人职责。
第21条至第25条,主要明确考核奖惩方面的要求;明确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镇街、个人予以奖励,加强安全生产督导考核,严格落实责任。第26条,对文件生效时间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