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兰山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临沂市城区用水价格等有关标准,结合兰山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公共供水价格
农村居民供水到户综合水价为2.9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0元、水资源税0.1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因污水管网尚未全部投用,污水处理费暂不执行,农村居民供水到户综合水价暂时执行2.0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90元、水资源税0.1元)。
二、供水相关事宜
(一)农村居民公共供水价格实施范围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现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已供水的村居。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产权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产权证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单位为一户。
(二)农村非居民公共供水价格实施范围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村民委员会、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养老机构为农村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在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即执行2.15元/立方米。
三、相关要求
(一)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二)未实现集中式供水工程到户的,村居通过自建进行供水的,暂不执行本标准。
(三)推进村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农村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制定后,村居二次供水设施已移交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运行费用。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加压用电独立计量且电表过户给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由供水企业承担。
(四)农村居民公共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单位要做好供水价格的公示、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生活用水安全,确保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兰山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兰山区水务局
2024年9月9日
附件:
兰山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元) | 水资源税(元) | 到户综合水价(元) |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 1.90 | 0.1 | 2.00 |
执行农村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2.05 | 0.1 | 2.15 |
备 注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1、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2、执行农村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村民委员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养老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