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的《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③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④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⑤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
⑦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上一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下一条:粮食收购许可办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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