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要重点了解涉及重要决策部署、调整等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
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地方的政务舆情,属地涉事责任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主体。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对收集到的舆情科学研判,积极应对,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
第五条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第六条要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七条要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要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