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参保职工失业待遇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2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单位需足额缴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五、申请材料
单位报送:失业职工档案、解除合同证明原件
个人: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原件、社保卡原件
六、基本流程
单位报送档案材料,审核成功后,失业职工本人前来申请失业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当月审核,次月发放。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二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22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