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参保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09〕47号)“ 企业离休人员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发放。”"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2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四、办理条件
(1)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开具的介绍信(说明办理人与死者的关系并由其支取丧葬费)
(4)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农行账号复印件
五、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待补助标准明确后,每月月底前发放。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兰山区社保办服务大厅二楼(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1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22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