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08-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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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44号 临沂市兰山区杭军门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05GD6K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区华强浙商工业园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红心 2018年6月25日,临沂市环保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门板压合工段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3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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