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第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 ||||||||||||||||||||||||
2018-08-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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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8〕49号 临沂市兰山区盛果树板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F7YUK1Q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马埠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星杰 2018年6月27日,市环保局对第二季度省级环保督查热线信访件进行后督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场所未依法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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