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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8-2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0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25
 成文日期  2017-08-24  效力状态  已失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7〕41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9-0000109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8-25
成文日期: 2017-08-24
效力状态: 已失效

临兰政办发〔2017〕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兰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区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增强全区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农林水利、生态建设、交通能源、城建设施等重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重大项目;

(三)“四新”产业、“互联网+”、“新六产”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创新服务、金融保险、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和储备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当年具备开工条件、列入当年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结转到本年度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法人注册或组建项目筹建机构、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录入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策划储备库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区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由区发改局负责组织筛选、论证、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一)各镇街、经开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筛选标准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提报列入下年度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二)区发改局根据各镇街、经开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提报的项目名单,在征求规划、国土、住建、环保、财政、安监、经信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区重点建设项目公布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镇街、经开区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汇总后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

4.年度投资计划;

5.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二)申报储备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列入重点储备项目的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人注册证明或设立项目筹建机构文件。

第六条申请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在区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内遴选,由区发改局负责初选,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省、市有关规定申报。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区委、区政府成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区发改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区国土、环保、财政、安监、住建、经信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力服务项目建设。

各镇街、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资金,解决项目用地需求,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区级领导帮扶责任制。区级帮扶领导要定期到项目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调度、季督导、半年考评、年终考核制度。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上报工作,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由区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进行通报。各镇街、经开区成立重点办,由班子成员兼任重点办主任,指定专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平台系统,将重点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形象进度、手续办理、土地资金落实、困难问题投诉反馈等情况纳入动态管理。

各镇街、经开区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项目数据资料和现场图片上传至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平台,每季度上传项目视频资料。区发改局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对镇街、经开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审核、汇总、反馈相关情况,及时更新平台信息。

第十一条设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拟实施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对政府投资类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困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各镇街、经开区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反映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区发改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研究协调解决,对重大难点问题提请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和区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行政审批部门对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实行更加优惠的价费政策。对重点建设项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凡国家、省、市规定可以给予优惠的,要逐项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加强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争取上级专项支持资金。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银企合作洽谈会,为重点建设项目落实信贷资金。区金融办要健全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落实用地保障。区国土分局要按照“有限用地保重点”的原则,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统筹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计划,确保年度90%以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优先保障资源配置。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用地指标的,国土部门可依法收回已供土地,并停止后续供地;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金融部门可依法收回贷款,并将其列入征信黑名单。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对镇街、经开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纳入区委2号文考核,主要从年度数量、开工情况、完成情况、手续办理、策划储备、协调服务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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