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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0-000024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9-28
 成文日期  2020-09-28  效力状态  已失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0〕18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0-0000241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28
成文日期: 2020-09-28
效力状态: 已失效

临兰政办发〔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采购服务工作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向采购人提供的公证性、代理性、技术服务性等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服务,即为采购人从事的组织、评价、代建、科研、环评、能评、规划、勘探、设计、造价、监理、采购、招标、评审、论证、审查、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会计、审计、评估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服务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服务应坚持权责明确、公开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

第五条 采购人应根据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项目特点,确定服务质量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合理测算所需资金,科学编制采购预算。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程序,将服务项目采购预算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与选择标准

第七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服务100万元,其他服务150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磋商。

(三)定点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定点采购,但同类服务定点采购金额累计(即采购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竞争性评审:采购项目预算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以下且未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按区政府与相关合作伙伴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符合向特定单位采购服务要求的;

(二)落实区政府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服务机构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有偿服务的;

(四)为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以下的项目,以及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成本较高的项目,也可以采用定向委托。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对于自行采购限额(20万)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应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其他法定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示期20天),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服务机构投标报名。

(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报价、业绩、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对各投标人进行比较和评价,推出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邀请报价。采购人通过发布公告(公示期10天)或者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服务机构参与磋商采购活动。使用书面推荐方式的,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推荐,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区财政局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独立推荐供应商。

(二)磋商并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组成磋商小组,与各投标人进行磋商后,根据报价、业绩、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评比,推出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由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服务机构库,再按以下程序组织采购人实施:

(一)单次采购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在服务机构库中择优选择承接服务机构。

(二)单次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服务机构库中邀请符合相关资格的3家以上服务机构,以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接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竞争性评审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邀请报价。采购人通过发布公告或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书面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服务机构报价。

(二)评审并确定成交人。由采购人组织单位3人以上采购人员(或委托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报价、业绩、服务、信用评价结果等因素对各报价人进行比较和评价,并确定成交人。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审批: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由采购人填制申请表并报区政府批准,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公示: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5天。

(三)谈判: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与拟承接服务机构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定向委托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由采购人组织3人以上采购小组,直接邀请唯一确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确定成交价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采购文件抽查制度。对于自行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人应将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采购文件报区财政局备案,由区财政局定期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委托第三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限制性规定;

(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模板或合同模板要求;

(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在服务过程中,采购人要加强履约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发现中介机构违规违约问题要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同时采购人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采购和服务资料。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将验收结果和评价意见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对重大项目或有重要影响的服务项目,应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采购人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服务机构的奖惩依据,与资金支付挂钩。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由区财政局统一登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作为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以及使用综合评分法时的加分因素,在评比中表现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

(一)对于造价、评估等经常性采购的服务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目验收报告、采购人评价意见、绩效评价结果、日常监督检查和不良记录等有关情况,对各中介机构进行评比排名。

(二)对于非经常性采购的服务项目,由区财政局登记中介机构不良记录。

第六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人应相应扣减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履约的;

(二)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三)不能完成最终成果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或我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采购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委托服务机构的、违反采购预算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选聘服务机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或放任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给予通报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监委机关对相关国家任命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涉及犯罪的,由纪委监委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关于印发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兰政办发〔2018〕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临兰政办函〔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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