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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3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02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31
 成文日期  2020-12-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0〕27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027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12-31
成文日期: 2020-12-31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不含差额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其中:以无偿方式出借国有资产的让渡对象需为区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办公用房的出租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批后方可出租:1、区级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作为办公用房继续使用的;3、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出租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

第五条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类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处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类资产,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九条 出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十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仍由原使用单位具体进行管理,零星修缮、改造或其他相关支出,由各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相关费用开支列入年度预算,经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加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赁价格评估;

(三)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租;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或修改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其他到期后及时收回,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将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附件:1、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

2、兰山区行政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租赁合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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