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 ||||||||||||||||||||||||
2020-12-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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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及《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在出台之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区国资中心面向有关部门单位印发《关于征求<兰山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制定意见的函》征求意见,并由区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初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报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经区政府常务会开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印发正式文件。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是规范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出租、出借收入足额上缴国库,实现国有资产合理、高效地使用和分配。 2、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明确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要求、流程、审批手续及收入上缴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本管理办法共十七条。依次明确了本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涉及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类型、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要求、具体的租赁流程、出租出借的收入收缴、资产的后续管理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期等内容。 2、重点条文 第六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加强区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赁价格评估; (三)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租;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不含差额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 2、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让渡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其中:以无偿方式出借国有资产的让渡对象需为区党政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执行标准 1、执行口径 《管理办法》的执行口径是参照相关文件制定依据,以各部门单位权责划分为执行口径。 2、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六、其他 1、注意事项 《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集中体现在一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是出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三是申报单位需要按照文件要求汇总整理资料,报区国资中心审批。 2、关键词解释 “租赁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租赁合同至少应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内容。 “办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中办公用房的出租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批后方可出租:1、区级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作为办公用房继续使用的;3、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出租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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