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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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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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区政府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会同住建、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项目建设,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立项手续的审批。 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农业农村、水务、教体、卫健、文旅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投资评审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部门申报、发改等相关部门初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每年第三季度末,区发改局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区委、区政府部署安排,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通知。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商城、经开区于每年的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报区发改局。 第九条区发改局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审批、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财力以及政府债券发行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论证,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须在每年年底前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纳入下年度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计划,发改、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预算后向项目提报部门下达下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但根据发展需要确需当年实施的项目,须先办理追加立项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审批手续仍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等批复文件作为立项审批的依据,并相应到发改及财政部门备案,列入当年发改立项及财政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项目或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对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限额设计,并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除发生国家政策调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发生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甲方代表制度。甲方代表受区政府或部门委派,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甲方代表职责权限,强化责任担当,相关各方不得干涉其职权范围内事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需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核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代建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建还是代建,由项目单位根据情况申请,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造价审核、跟踪、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可能造成工程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造价增幅10%以上或资金超20万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在变更前,要报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方可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无论造价增加还是调减,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区财政项目监管员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现场签证后方可施工。未履行相关手续发生的变更事项不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应监督做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及时完成工程决算及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科学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下列情形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一)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追加的建设项目;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追加建设项目;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 (四)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对应形成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相关支出,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会计核算,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项目完工后按规定转入公共基础设施等会计科目,并增补固定资产。涉及项目移交给其他部门的,按有关要求履行移交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甲方代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审。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三)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安评、节能、人防等手续; (四)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在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下进行开工建设;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甲方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机构、建设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造价咨询、建设监理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省、市对使用中央、省、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 年3月31日。原《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临兰政办发〔2009〕39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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