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
2021-02-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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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 制定《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管理办法》在出台之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单位印发《关于征求<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征求意见,并通过兰山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了《兰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由区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初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报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经区政府常务会开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印发正式文件。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是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2、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切实管好用好政府资金,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 1、政策要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政策要点主要是本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和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立项计程序、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各相关单位执行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重点条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区发改局会同住建、行政审批、项目主管等部门,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项目建设,负责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立项手续的审批。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路、农业农村、水利、教体、卫健、人防、文旅、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投资评审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对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项目或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委托设计部门进行限额设计,并由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投资额一般不得超过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确定的投资额。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建设单位需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核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造价审核、跟踪、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可能造成工程预算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造价增幅10%以上或资金超20万元以上的变更),建设单位在变更前,要报原决策机构审批同意,经区政府领导签批后方可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变更,无论造价增加还是调减,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区财政项目监管员对变更部分进行现场勘测,现场签证后方可施工。未履行相关手续发生的变更事项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下列情形财政部门不予确认,不予核拨建设资金。 (一)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且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追加的建设项目;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追加建设项目;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 (四)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相关的单位和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执行、变更、监督等事项。 2、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区政府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五、执行标准 1、执行口径 《管理办法》的执行口径是参照相关文件制定依据,以各部门单位权责划分为执行口径。 2、文件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六、其他 1、注意事项 《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集中体现在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需要履行的责任、实施的程序。 2、关键词解释 “项目立项”: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依据,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项目或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 “项目的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实行甲方代表制度。甲方代表受区政府或部门委派,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 “工程变更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上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因实际情况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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