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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122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8-10
 成文日期  2021-08-10  效力状态  已失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1〕16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1-0000122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8-10
成文日期: 2021-08-10
效力状态: 已失效

临兰政办发〔202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兰山商城管委会、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教育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相关法律规章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山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术、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交费、后服务的经营模式,提前向学员预收的培训费等费用。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贯彻落实“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的收费要求,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账号。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收费项目需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区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各镇街道、经开区以及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实施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培训费缴存工作,监管银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的存缴和拨付工作。

第六条为方便资金监管,区教育和体育局按照相关规定选定相关银行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银行。区教育和体育局与监管银行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托管协议》。各校外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培训费收入账户(监管账户),按照一个培训机构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监管银行与校外培训机构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生成监管账户和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绑定,校外培训机构原使用的基本帐户不变。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最大限度地防范因机构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该机构上一自然年培训培训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对考核优秀、诚信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区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最低余额标准。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学员所有的缴费全部缴入机构监管专户。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分时段按比例划拨资金,课程学习开始前的5日内,将该课程学费的50%划拨至机构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课程学习过半后的5日内,将该课程学费的30%划拨至机构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课程学习结束后的5日内,将该课程学费余下的10%划拨至机构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结余的10%培训经费在监管账户内资金符合最低余额要求的前提下,于次年一月份全部转入基本账户内。短期课程培训学费划拨时间和比例由监管三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因大额资金支出需要,申请使用被纳入监管尚未拨付的培训费的,由监管银行进行初步风险评估,是否同意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决定。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首次申请审批注册的,应在机构基本账户设立后15天之内持相关文件至区教育和体育局选定监管银行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协议》。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后90天内完成培训费监管协议的补签。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情况的,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账户撤销申请或重新签订协议,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监管账户撤销手续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缴情况进行研判,未足额缴入培训费监管账户的,应视作挪用办学培训费,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区教育和体育局将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违规收缴情况进行相应扣分。

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缴入监管账户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年审年检或“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收取培训费的,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令其改正并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其监管账户内违规收取的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其基本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可暂停其监管资格;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区教育和体育局可取消其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监管资格。

第十五条监管银行应当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减免或降低相关服务费用。监管银行应在每月底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供报表。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培训费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试行)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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