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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2021-08-1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21-000058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1-08-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索引号: lanshanqujytyj/2021-0000583
发布机构: 兰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13

一、背景依据

1、制定目的

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提出“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今年5月21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会议再次强调,要明确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加强预收费监管,严禁随意资本化运作,不能让良心的行业变成逐利的产业。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出台“双减”政策,要求“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

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

3、征求公众依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情况说明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起草先后经过了调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区政府常委会研究,于2021年8月10日予以印发,9月10日正式实施。办法措施切合实际,有利于校外培训行业的规范,保障家长、学员的合法权益。配套出台了《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资金监管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二、目标任务

1、工作目标

各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依据监管办法接受资金监管,促使其规范发展。

2、主要任务

1.实施方式。各校外培训机构自行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培训费收入账户(监管账户),接受资金监管。按照一个培训机构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与监管银行签订相关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生成监管账户和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绑定,校外培训机构原使用的基本帐户不变。

2.具体监管项目。一是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在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1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少于该机构上一自然年培训培训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二是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学员的培训费用全部进入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银行分段划拨回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3.划拨规则。校外培训机构在平台发布课程,课程学习开始前的5日内,将该课程学费的50%划拨至机构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课程学习过半后的5日内,将该课程学费的30%划拨至机构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课程学习结束后的5日内,将该课程学费余下的10%划拨至机构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结余的10%培训经费在监管账户内资金符合最低余额要求的前提下,于次年一月份全部转入基本账户内。校外培训机构因大额资金支出需要,申请使用被纳入监管尚未拨付的培训费的,由监管银行进行初步风险评估,是否同意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决定。

4.承接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通过竞争性磋商,在兰山区辖区内承接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共有10家。

5.时间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首次申请审批注册的,应在机构基本账户设立后15天之内持相关文件至区教育和体育局选定监管银行签订《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监管协议》。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办法正式发布后90天内完成培训费监管协议的补签,自主选择资金监管银行,完成入驻资金监管平台的相关工作。

6.工作要求。承接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在完成系统对接后,进行运行测试,测试成功后可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业务。各校外培训机构应积极参与平台上线测试,为全面启用做好准备。

三、主要内容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本办法共十七条。资金监管遵循多方参与、共同监管、专户专存的原则。区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各镇街道、经开区以及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取实施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按要求做好培训费缴存工作,监管银行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的存缴和拨付工作。《办法》对未按规定做好培训费缴存、拨付工作的校外培训机构、银行给予相应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兰山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术、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

五、执行标准

《兰山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9月1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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