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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8-1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8-00000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15
 成文日期  2018-08-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18〕29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18-0000014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8-15
成文日期: 2018-08-1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兰政办发〔2018〕29号


区直各部门:

《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兰山区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应当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全行业统计。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各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有办公场所,有统计分管负责人,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各部门要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电脑、电话、打印机等。

第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有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划或工作计划。

第八条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职责

第九条 制订本部门、本系统统计调查计划;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分析、咨询和监督;制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内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协助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对本部门、本系统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等。

第十条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本部门、本系统“五个有”: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落实统计责任,保障统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建立本部门行业指标数据和行业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强化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监管;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把控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并对统计工作和指标数据质量负总责。

第十一条部门分管领导执行实施本部门各项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落实统计工作各项保障措施;负责牵头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严格把关统计数据质量,并对统计工作和指标数据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部门统计人员认真做好本系统相关指标的统计工作,全面落实统计方法制度和数据质量管控制度,规范统计流程,完善基层统计基础台账,加强数据报送跟踪和业务辅导,保障数据质量;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每月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统计分析、预警,及时提供统计数据和经济形势分析材料,及时提供统计预警和决策参谋意见。

第四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申请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经省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建立动态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定期公示。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加强对基层单位依法开展部门统计的指导,对于基层单位拒不提供统计资料、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应联合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查处;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单位,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予以公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部门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制定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及其他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基础统计资料,对统计报表不完整、指标数据不匹配、逻辑性趋势性不合理的,应当进行及时查询,存在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九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特点,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采取多种方法科学评估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数据采集、报表上报、资料审核汇总等环节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六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制定统计资料公布、提供、共享、交接、保密、归档等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对外公布、提供部门统计资料时,应符合以下要求:部门经过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统计、业务资料,提供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发布统计公报、编印统计年鉴等所需资料,提供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度、整理的有关资料,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资料等;发布对全区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协调衔接,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责任单位,须定期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沟通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月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建立联网交换数据实时交换平台,及时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要及时将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相关审批资料提供给综合统计机构,确保及时纳入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库,及时加载到亿元以上新开工投资项目监测平台;有关部门要按月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供全区的地区生产总值核算资料。

第二十四条要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适时实行部门数据联网直报。

第二十五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 实现部门业务数据与平台统计数据的实时更新。

第八章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统计局负责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推进和管理等。


根据2024年7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兰政办字〔2024〕19号)此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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