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 ||||||||||||||||||||||||
2018-10-22 点击数: | ||||||||||||||||||||||||
|
||||||||||||||||||||||||
|
||||||||||||||||||||||||
一、起草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发挥部门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印发的《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鲁统字【2018】3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的过程 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并经领导同意,形成了本管理办法。 四、起草的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九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简要介绍了部门统计管理思路。第二章为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主要内容部门应设立统计机构,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并配备相应统计人员。第三章为部门统计职责,主要内容为明确部门统计相关职责。第四章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为部门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并对部门数据质量负责。第五章为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部门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第六章为部门统计资料,主要内容为制定统计资料公布、提供、共享、保密等工作规范。第七章为部门统计信息化,主要内容为建立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第八章为检查与管理,主要内容为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检查。第九章为附则。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