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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2020-03-25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20-000006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25
 成文日期  2020-03-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发〔2020〕2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lsqzf/2020-0000064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3-25
成文日期: 2020-03-25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临兰政发〔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20〕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临政发〔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人口普查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为大美新临沂建设和美幸福的现代化核心城区而努力奋斗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支撑。

三、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临沂市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兰山区、现在区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经开区要组建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对涉及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选聘普查两员。各镇街道、经开区要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调剂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对借调的兼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普查工作任务情况发放补助费用。要精心组织开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

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负担部分外,其余经费由区、镇街道(经开区)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充分考虑人口增加、普查难度加大和劳动力价格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各自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推进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人口普查各项工作。人口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信息,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

(三)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区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终端采集数据,倡导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申报数据。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防泄露。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镇街道、经开区要会同宣传部门创新方式方法,精心策划组织,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求和相关知识,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普查、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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