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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2020-03-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tjj/2020-000013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tjj/2020-0000136
发布机构: 兰山区统计局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3-26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目的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依据

定期开展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明确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我国已经开展了六次人口普查,今年是第七次。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此次普查将摸清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全区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主要任务

此次普查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区域划分和制图,进行户口整顿,开展正式普查前的摸底工作等。

二是普查登记阶段(2020年11月—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普查员入户登记,进行比对复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等。这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工作量最大、动员力量最多、直接决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阶段。

三是数据汇总和发布阶段(2020年12月—2022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数据处理,评估、汇总普查数据,发布主要数据公报,普查资料开发利用等。

三、主要内容

本次普查将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涉及范围

这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1月1日零时)在兰山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兰山户籍在区外居住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兰山户籍人口,不包括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在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也属于普查对象,需要进行普查登记。

五、执行标准

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自主申报等方式进行。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

为了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将首次采集普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表共有四种,第一种是普查短表,11月1日-30日普查员将在全区范围内实地入户询问采集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普查短表信息。第二种是普查长表,12月1日-15日按照国务院人普办抽中户清单,普查员将再次入户实地询问登记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项目的普查长表信息。第三种是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以及入境目的、时间、身份和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第四种是死亡人口调查表,是由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六、其他

(一)注意事项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在数据采集方式方面全面采用电子化采集设备开展普查登记,较以往新增加了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为夯实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奠定了基础。本次人口普查工作中还将实现普查数据与部门行政记录数据的全面对比,确保普查登记全面覆盖,不重不漏。

(二)严格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三)积极配合

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

(四)具体措施

为确保全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兰山区响应市政府号召,组建了以全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兰山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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