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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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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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1〕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兰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省、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精神,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根据鲁政办字〔2018〕171号、鲁政办发〔2019〕31号、临政办字〔2018〕214号、临政办字〔2021〕60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前期摸底情况,为确保解决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临沂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底数,查找问题短板,强化整改落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提升全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到2021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清查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各项工作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22年6月底前,排查问题全面解决。 二、主要任务及整改措施 本方案中涉及的整治小区以2014年5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为界限,分为新建小区和既有小区。既有小区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新建小区是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确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小区。 (一)机制建设方面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建立完善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专班,召开专题部署会议,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由属地街道、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民政办主任、业务科长任成员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履行好设施规划设计职责,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建部门要履行好督促建设和移交职责,会同民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规定配建或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民政部门要履行好设施管理职责,对配建设施加强统一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用于开展养老服务,对改变用途的依法责令整改或给予处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等手续审批办理工作。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完成时限:2021年9月10日前) (二)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方面 1.既有小区 未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负责,联合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统筹考虑周边小区数量和老年人数量,按照15分钟生活圈要求,覆盖半径不大于1000米,每处设施服务原则上不超过5个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原则,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并及时移交区民政局登记管理、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新建小区 (1)未规划、未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问题。由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和属地街道统筹考虑周边小区数量和老年人数量,以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原则,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采取补充规划、补充配建、协调物业用房、小区单独配建、多个小区统筹配建、统筹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置等形式,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解决,并及时移交区民政局登记管理、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和属地街道,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2)已建成和投入使用新建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标、设施未移交问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整改方案,以每百户不少于20平米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建整改,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约定建成后移交的,属地街道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限期移交。开发企业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有关事项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整改达标后及时移交区民政局登记管理、委托运营。(责任单位:属地街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问题 由区民政局负责统一登记管理,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改实效。坚持实事求是,按照方案要求,如实开展各项自查检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符合实际,坚决杜绝虚报数据、瞒报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间节点,逐一抓好整改落实。坚持整改存量问题、遏制增量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整改具体问题基础上,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执行落实,确保存量问题按期清零、新增问题为零。 (二)依法依规处置。强化法治思维,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区民政部门的,或者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区民政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责,依法依规配合处置存在问题。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整合小区周边零星碎片化土地,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四)强化督导调度。区工作专班要加强调度,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所在街道、区民政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兰山分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任务清单》(单独下发)进行整改,自9月份起,各责任单位将整改情况汇总填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问题整改清单及进展统计表》(附件1)于每月20日前报区工作专班,由区工作专班汇总后按照要求上报市工作专班。各责任单位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前、2022年6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总结报区工作专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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