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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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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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2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全面加强我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0〕52号)、《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推进改善,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全区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着力提升全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化运作 1.兰山区政府委托临沂市新西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委托单位”)负责兰山区建筑、装修垃圾的处置、收费等工作。 2.被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运营等工作。 3.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委托单位负责全区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工作。根据《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文件要求,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4.建筑垃圾处置费设置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扣除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建设成本及国有企业基本收益外,剩余部分用于兰山区环卫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更新,逐步减轻财政负担。 5.被委托单位与有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装修垃圾处置协议,按评估标准对装修垃圾处置费予以补助。 6.建设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及时掌握建筑垃圾去向、数量等。 (二)建筑垃圾存量摸排治理 1.摸清积存建筑垃圾现状。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垃圾积存量、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处置量进行摸底调查,并统计建档,定期上报。 2.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计划,及时清理辖区内积存建筑垃圾,实现生产与消纳的基本平衡。 (三)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1.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建筑垃圾源头包括:建设工地、拆迁工地、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地(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或商业用房、沿街门面房等)。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城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纳入政府“一次办好”联审联办项目。建设(拆迁)单位开工20日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种类、方量、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按照第三方审计的处置量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经核准通过并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核准由产生地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必须由备案的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处置。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城管、住建、行政审批、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建设(拆迁)工地的监管,对建设工地开挖渣土和拆迁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落实施工工地现场联合勘验制度;落实街道、社区(村居)及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每个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饰装修垃圾暂存点,居民必须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到指定暂存点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公司定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地点,清运前安排保洁人员对不宜混入装饰装修垃圾的各种垃圾进行分拣处理。 2.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理。在我区进行建筑垃圾营运的运输单位须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营运车辆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建设(拆迁)单位和小区物业公司外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时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的路线行驶,做到“两证齐全”,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备案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应取得城管部门的核准备案登记资质,车辆必须达到“四统一”标准,即“统一安装顶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安装 GPS 定位系统、统一密闭改装”,GPS 定位系统要接入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平台。 3.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1)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鼓励建设(拆迁)单位采取直接回用、绿化回填、堆景造景、土地平整、修路筑基等方式进行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和争取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政策措施;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在拆除项目评估、招标、拍卖时,把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费用列入预算成本,明确要求拆除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对未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律不予验收;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审批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行业监管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运营、监督考核管理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查处违法倾倒、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严格按照建设(拆迁)工地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流向,加强拆除垃圾资源化处置管理,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水平。 (2)加大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力度。制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布局、规模、进度。在距城区20公里范围内,建设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中小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对无法进行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 4.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城管、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处置建筑垃圾、无《经营性运输登记证》运输建筑垃圾及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乱倾乱倒建筑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同志任成员的兰山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推进。各镇街道(经开区)要充分认识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结合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考核。区里将组织人员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政策制定和落实、建筑垃圾存量摸排清理、核准审批、装饰装修垃圾存放场所建设、消纳场建设、专项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实施计划等情况,报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工作专报,报区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各镇街道(经开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同时,制定考核办法,对镇街道(经开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管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处置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增强市民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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