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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7-28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3-000012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28
 成文日期  2023-07-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兰政办发〔2023〕9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mzfbgs/2023-0000129
发布机构: 兰山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区政府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7-28
成文日期: 2023-07-2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兰山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兰山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2〕3号)、《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及临沂市《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卫基层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具有兰山区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抱养其他子女的夫妻。

一、关于独生子女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发放对象

具有兰山区户籍,已申领独生子女证且2022年11月1日(含)后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发放对象范围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

(二)奖励扶助标准

自申领独生子女证当月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按照5元的标准申领。

(三)发放渠道及发放频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财政保障,通过惠农一本通系统发放,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四)确认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社区初核,镇街道(经开区)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五)政策衔接

1.2022年10月31日(含)之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2.兰山区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一)发放对象

具有兰山区户籍,2022年11月1日(含2022年11月1日且以退休证退休时间为准)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奖励扶助标准

从申请人退休金开始领取的月份,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申领。

(三)发放渠道及发放频次

市、区财政按照20%和80%的比例配套资金,通过惠民一本通系统发放,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

(四)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含2022年11月1日且以退休证退休时间为准)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且户籍在兰山区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一家三口)、户口簿(索引页和个人单页)、结婚证(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独生子女证、退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社区初审。居(村)委会、社区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社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3.镇街道(经开区)审核确认。各镇街道(经开区)对居(村)委会、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4.镇街道(经开区)将审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以及申请表报区卫健局备案,每半年报送一次,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入山东惠农一本通系统。

(五)政策衔接

1.2022年10月31日(含2022年10月31日且以退休证退休时间为准)前退休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仍按照原政策执行,由本人向退休单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22年11月1日(含2022年11月1日且以退休证退休时间为准)后退休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与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2.兰山区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仍按原渠道发放。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本人死亡的;

(三)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责任分工

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确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助资金测算和申请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及时将退休信息和退休人员待遇停发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测算退休人数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事关独生子女家庭切身利益,各镇街道(经开区)、区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认定条件、采用虚假材料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的,要追回享受的待遇,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附件【附件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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